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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切忌成为作案手段传播渠道

2014-01-07张庆韬

记者摇篮 2014年1期
关键词:作案戒毒注射器

张庆韬

2013年5月10日《辽沈晚报》刊出一篇报道,题为《出轨男给熟睡妻注射兽药致其死亡》,阅后令笔者不禁愕然。该新闻事件固然闻所未闻,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这样一篇详细描述谋杀致死作案手段的文章,竟然通过了层层审校最终出现在了读者面前,且还在被转载。

“凌晨2点,李××走进家里的卫生间。他打开6支1毫克的×针剂,将药液吸入一次性注射器里,每吸完一支就将针剂瓶扔进马桶冲走。卧室内,妻子正在熟睡。李××将针管扎入妻子右小腿,把×毫克药液注射进去。他又返回卫生间,将针头和注射器扔进马桶冲走。”——这是该篇报道的开头,其中×号的部分是笔者省略的,原文详细地写出了致人死亡药品的名称和使用的剂量。该报道接下来在“妻子怀疑丈夫外遇”、“丈夫与网友发生关系”、“妻子威胁‘弄死孩子”等小标题中讲述了李××作案动机后,再次详细介绍了“趁妻子熟睡时注射”的所有作案细节。诸如“2012年5月25日,李××在怀柔一家兽药店,买了一盒×注射液(共十支),还买了两套一次性注射器,共花了16元”。“注射5分钟后,妻子就醒来说头疼,并大口呕吐。李××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时妻子已经不行了。”全文总共1000字多点,作案细节却无一遗漏,甚至暗示这种作案方式很难被识破,“120人员让李××报警,赶来的民警勘察时还发现猎枪和子弹”,“警方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将李××羁押”,“李××交代杀死××的犯罪事实”。试想,如果不报警,如果李××不藏枪支,如果李××不主动交代,那是什么后果呢?

无独有偶。几天后,笔者在类似的报纸上又看到一篇报道,内容是月嫂为了新生儿好带,竟然偷偷给产妇往饮食里放含毒的东西。该报道中也详细提及了所使用的毒品,使阅读者很容易模仿和操作。

俗语说“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大众媒体公开发表的文章,其读者人群庞大、成分复杂。相信该篇作者无意教唆人犯罪,但如果恰巧遇到身临复杂处境怀有复杂心态的复杂的人,这样的文章很难说不会成为促人实施犯罪的激发器和教科书。果真如此,罪莫大焉!

近些年随着新媒体不断壮大,各媒体间生存竞争日益白热化。有些媒体对涉案类题材情有独钟,甚至以“星、腥、性”类耸人听闻的题目夺人眼球、提高发行量和收视率。但笔者要说的是,越是在艰难复杂的生存环境,媒体越是要清醒地记得自己的社会责任,弘扬真善美,鞭挞假恶丑;越是在艰难复杂的生存环境,媒体的把关人越不能掉以轻心随波逐流,要将有害或潜在有害的东西阻挡在刊发和播出之前。

1993年中宣部曾有过规定,“新闻报道中不要对犯罪行为做过细描写”,“各种过细的描写,有传播、诱发犯罪的副作用。凡涉及犯罪案件的报道,不要披露作案细节和有关部门的侦破手段”。遗憾的是,我们的媒体从业者,到目前仍有许多人对此了解和执行得不够;遗憾的是,对传媒类似的要求,现在笔者仍很难从相关法规性文献查出。对此问题的重视,也许仍没有上升到法制的高度。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戒毒药品的广告宣传。实际上能够起到完全戒断毒瘾作用的药品目前国际国内尚未研制成功。多年来媒体的广告几乎没有谁逾越这条界线,但“无痛人流”等广告时常充斥地方媒体,不知为多少中小学生的心灵埋下了隐患。

大众媒体是有强大导向作用的,大众媒体是应为大众谋福祉的。在唯恐赚不到“注意力”的当下,大众媒体千万不要小视自己的影响力,切莫让一篇看似不起眼儿的报道、一条司空见惯的广告,成为传播罪恶的渠道。

(作者单位:锦州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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