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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上突出位置 构建新的格局

2013-12-23刘雁君施杨

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 2013年6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新格局职务犯罪

刘雁君 施杨

刊:感谢杨检在百忙中接受我们的采访。高检院今年8月在吉林省举办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推进会暨预防干部培训班,推广了吉林检察机关把预防工作摆上突出位置,构建大预防格局的经验。请您谈一谈在谋划部署预防工作时是怎样考虑的呢?

杨克勤:感谢正刊对吉林预防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推进会暨全国检察机关第七期预防业务培训班在我省举办,这是高检院对我省的重视和肯定,也是我们向兄弟省、市、区学习交流的机会。

去年以来,我们站在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高度,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引导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正确处理惩治与预防的关系,思想上不断转变观念,将预防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和工作保障,积极构建社会化预防的大格局,实现了全省预防工作新的历史性跨越,党政和社会各界的认知度、预防工作的公信力不断提升。

而我们之所以把预防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政治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建设的力度不断加大,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思路更加清晰;目标更加明确,提出了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三清”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重要论断,更是为预防工作指明了方向。检察机关处于反腐倡廉建设的第一线,肩负着惩治与预防的双重任务,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面。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必须站在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才能更好地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检察机关应有的作用。

二是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的现实需要。从近几年的相关数据来看,虽然检察机关的惩治力度在不断加大,但是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从我省来看,不论是纪律检查部门对干部违法违纪的查处,还是检察机关对贪污受贿、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办,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这说明,仅仅依靠打击这一手是难以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的,还必须把预防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真正做到标本兼治、惩防并举。

惩治腐败也是双刃剑。在查处了大批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客观上也产生了一些难以避免的影响。党和国家培养一名干部不容易,无论是算政治账、经济账,还是算感情账、家庭账,搞好预防,总比片面惩治合适得多。预防工作做好了,就可以使我们的党和政府形象少受影响,事业少受损失,家庭少受伤害。因此,我们把抓好预防工作,当做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着眼长远的战略性选择来对待。

三是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工作需要。检察事业是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法制保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检察事业同样面临科学发展的重大问题。摒弃和克服重打轻防的片面性,树立和增强惩防并举的科学性,是实现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在全省检察工作的总体布局中,我们把预防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把预防工作作为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引导全省各级检察干警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惩治与预防的关系,在理念、措施、机制、保障等方面向预防倾斜,为构建预防工作新格局奠定了坚实基础。

刊:杨检,您刚才讲到了“预防工作新格局”。请您谈谈在吉林省,预防工作新格局是怎样的一个格局呢?

杨克勤:经过全省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特别是各级预防干部的顽强拼搏、无私奉献,初步形成了这样的一种预防工作新格局。这个新格局就是以实现“三清”为目标,以深化预防领域、深化预防内容、深化预防格局、深化预防方式这“四个深化”为指导,以党委统一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为龙头,以专群结合、惩防结合、上下结合的工作机制为运行方式,以各种载体为推进工作的平台,以《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法律保障的社会化预防格局。可以概括为“四个一”,即一个领导机构,一套工作机制,一个预防平台,一部地方性法规。

刊:杨检,您刚才介绍了吉林省“预防工作新格局”。那么请您谈谈在这个新格局形成过程中有哪些经验呢?

杨克勤:谈不上什么经验,体会还是有一些的。我感到,要做好新形势下的预防工作,必须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

首先是党的领导与发挥职能作用的关系。党的领导不是形式问题,更不是图好看,是坚持预防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也是保障预防工作顺利开展的现实需要。预防工作作为社会工作,作为反腐倡廉建设大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挥职能作用中离不开党的领导。从一定意义上说,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委统一领导下的组织作用,是发挥预防工作职能作用的首要前提,是重要的组成部分。省委去年12月批准成立了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金振吉同志任组长,办公室设在省检察院,主任由分管预防工作的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韩起祥同志担任,日常工作由预防局承担。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具体体现在领导小组与其办公室之间的关系上。要通过建立和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定期报告、调研指导、专题研究等制度,确保领导小组作用的发挥。

其次是社会化与专业化的关系。预防工作社会化,是基本方向,也是工作推进的目标。但在社会化过程中,不能削弱专业化的作用,而是要寻求两者的有机结合既要避免泛社会化,也要避免过度专业化,要防止以服务替代预防、覆盖预防、混同预防等倾向。要通过专项调查、专项预防、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检察建议等业务,加强检察机关预防专业能力建设,促进社会化内容与专业化措施的融合。今年,我们在国土、城建、教育、卫生等十个领域开展了十大预防调查,产生了较好的效果。

第三是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虽然开展较晚,却也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形成了一些好的传统做法,也发挥了很大作用。然而这项工作又因其受制于形势发展变化因素较多,因而创新空间较大。要鼓励支持在继承基础上的创新,也要鼓励支持针对形势发展变化和任务需求的突破性创新。只要有利于预防工作的不断深化,有利于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无论是什么样的方法和模式,都要大胆地试,大胆地闯,注意总结提炼,推动创新发展。今年,我们以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在45家省直成员单位部署开展了职务犯罪预防责任区创建活动。应该说这是个创新。因为检察机关在预防工作上起到动员组织协调作用,搭建了这样一个平台,解决了预防工作向“三机关一部门”,即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推进的载体问题,这个是我们首创的,受到各方面好评。

刊:杨检,您在“预防工作新格局”中谈到了法制保障问题。在这方面吉林省做了哪些工作呢?

杨克勤:法制保障,是推动预防工作社会化的根本,也是法治反腐、制度反腐的应有之义。今年年初,我们就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我们的想法是以《条例》修改为契机,推动预防工作法治化进程。

我省2004年就制定了《条例》。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法制保障的要求越来越高了。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今年年初,我们正式向省人大内司委提出了修改《条例》的请求,得到了省人大的大力支持。

今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条例》。新修订《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在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监督保障等方面都有了很大变化。比如,2004年的《条例》没有明确具体的执法部门,这次明确了预防职务犯罪的执法主体是检察机关;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组织机构;明确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为经常性一般监督部门;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要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这些变化,将有力释放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正能量,为今后抓出新成效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刊:听了杨检的介绍,我们对吉林把预防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构建预防工作新格局,有了更清晰的认识。那么,明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吉林检察机关对于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还有哪些想法与打算呢?

杨克勤:2014年,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将面临新的形势,一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了新的更高更深刻的定位。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反腐的决心和力度越来越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改革深化进行了全面规划和部署,对反腐倡廉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党正以更大的勇气、更大的智慧推动改革深化,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二是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态势仍将持续。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产生的各种矛盾诱发职务犯罪行为的问题不会消失,腐败与反腐败的较量会出现新的特点。这些都将给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三是我省预防工作影响力、公信力在不断增加,为我们今后做好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因此,2014年,同样是机遇和挑战并存的一年。全省预防工作要坚持把贯彻落实十八大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重要讲话精神作为统领,以“四个深化”为指导方针,以实现全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三降三升”为目标,即职务犯罪的频率、概率、大案率明显下降,预防工作合力、警示力、执法力明显提升,以开展“《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落实年”为载体,推动预防工作法治化、社会化进程,不断增强预防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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