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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廉不如罚贪

2013-12-23张枫逸

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 2013年6期
关键词:退休金保证金公职人员

张枫逸

日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首次向社会公开了其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交的“383”改革方案总报告全文,勾勒出一幅详尽的改革“路线图”。报告建议,建立廉洁年金制度,公职人员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的,退休后方可领取。(10月27日《楚天金报》)

廉洁年金制度,类似于新加坡的公务员中央公积金制度。每月由政府和公务员共同缴纳,等到公务员退休或正常离职的时候返还。如果公务员任职期间出现了任何腐败问题,公积金就会全部上缴国库。作为“亚洲首廉”,新加坡的这一措施备受推崇,近年来,我国的江门、湖州等地纷纷借鉴,也建立了廉洁保证金制度。不过,迎来的却是质疑声一片。

缘何出现“南橘北枳”的结果?原因大致有三。其一,缺乏财产公开的大环境支持。新加坡公务人员的收入是全球最透明化的,该国建立了完善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公务员只要有超出收入的财产无法说明来源,就会被推定为贪污。反观我国,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一直是雷声大雨点小,公众只能从意外曝光的“房叔”、“表叔”事件中窥得一斑。其二,缺乏对“高薪养廉”的文化认同。目前,公务员群体已经处于中上水平,养老金双轨制更是备受诟病,如果仅仅因为遵纪守法、不贪不腐就能额外获得年金奖励,势必进一步加剧社会阶层的矛盾和对立。其三,缺乏法律依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人的合法收入和私人财产,廉政保证金需要扣除公务员相应收入,“寅粮卯吃”,涉嫌侵犯个人财产。

即使我们排除万难,建立起了廉政保证金或廉洁年金制度,其实施后的效果也不容乐观。近年来,我国腐败案件已经开始呈现平均案值增大的趋势,一个小小的处长,有的职务犯罪涉案金额已达上千万元。显然,腐败分子并不会因为区区廉洁年金的扣发,而打消腐败的念头。甚至相反,有的人会把这部分钱算进自己的腐败成本,出于“堤内损失堤外补”的想法,利用职务之便大捞特捞。

对于眼下廉政公积金热财产公示冷的现象,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倪星教授指出:“廉政公积金对改革对象来讲,是利益的增量改革,而财产公示是存量改革,有时候甚至是减量的。”然而,廉洁自律是公职人员的起码要求和底线道德,对于守住底线者予以奖励激励,注定是一种谬奖。由是推之,老百姓不偷不抢、不杀人放火,是不是也要相应地论功行赏?这显然是荒唐的。

一言蔽之,奖廉不如罚贪。与其建立廉洁年金制度,不如将公职人员的退休金与廉洁情况挂钩。2001年监察部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就已经规定:“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不妨在此基础上予以完善和细化,如果在职期间发生腐败行为,视情形给予逐级减发直至全部取消退休金的处罚。

与廉洁可领年金相比,对腐败分子施以经济处罚,既避免了变相福利之嫌,又能体现反腐倡廉的制度导向,更具公平性和操作性。再者,将廉政情况与晚年幸福联系起来,大大提高了违法违纪成本,能够促使我们的官员警钟长鸣,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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