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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紧老百姓的保命钱

2013-12-23吴路宝陈剑平

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 2013年6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犯罪

吴路宝 陈剑平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发展的大方向,在这个方向的指引下,社会保障工作愈显重要。此项工作应对生、老、病、残、灾、失业等之急,涉及全民利益,资金流量大,容易因管理不善引发职务犯罪,导致社保资金的非正常损失。基层社保部门与人民群众直接打交道,掌管着社保资金的收支,更容易发生职务犯罪。

● 案情介绍

近两年浙江省宁波市社会保障领域发生了三起典型的贪污犯罪案件,分别是马斌贪污失业救济金案、杨晓东贪污养老保险金案与施岳明贪污农村合作医疗金案。

马斌出生于1984年,大学文化。2008年,马斌以劳务派遣方式进入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担任社会保险管理处申报征缴、待遇审核一职。主要负责失业保险救济金、生育保险金的受理和审核造册工作,并由其汇总救济金的发放对象与账户信息,形成报盘文件后交给出纳支付。马斌爱面子,出手大方,但刚参加工作不久,囊中羞涩,于是盯上了自己管理的社保资金。2009年11月至2010年9月不到一年时间,马斌利用职务便利,在失业保险救济金受理、审核、报盘等工作过程中,多次从“就业管理服务系统”里随意挑选一些失业人员名单虚增到报盘文件里,并填上自己控制的银行账户,报给出纳,从而以虚增人数、伪造账户、虚假入账等方式共骗领失业保险救济金19万余元。马斌为掩饰犯罪,每次虚增后会及时删除相关信息。

比马斌大四岁的杨晓东大专毕业,原系宁波市鄞州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自2001年起负责办理养老保险金发放工作。杨晓东热衷于投资,但是缺乏资金。于是,2005年起,杨晓东开始利用办理养老保险金发放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虚构了35个养老保险账户,逐月冒领养老保险金用于投资。2007年杨晓东辞职,但仍继续冒领,直至2010年11月,共冒领养老保险金380万余元。

与前两人不同,施岳明出生于1954年,高中文凭,原系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医管办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统筹资金收集、人数统计、住院费用初审、报结等业务。2005年,施岳明发现,投过商业险的新农医参保人员报销住院费时,只需凭加盖保险公司理赔章的医疗资料复印件即可报审,于是动起了赚钱的歪脑筋。他采用伪造住院报销资料复印件、私刻保险理赔章的手段,通过了该市医管中心的审核,然后利用镇医管办财务管理漏洞,骗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2005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间,施岳明通过上述手段共骗取合作医疗金68万余元。

● 案情分析

基层社保领域贪污挪用公款犯罪,其犯案特征与手法都较为相似,具有一些共性特征。

小职务、大问题。犯罪人员都在基层社会保障部门从事申报受理、审核登记、钱款发放等具体事务,部门不大,职务也不高,但他们管理着与千家万户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保资金,工作岗位是事关国计民生的特殊领域,因其违法犯罪行为而造成公共资金的损失,自然会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上述三案中犯罪人员都采用了虚构、伪造社保账户资料等手段,涉及人员众多,犯罪数额巨大,暴露了部分基层政府管理社保资金能力的不足,社会不良影响较大。

小金额、多次数。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社保资金一般都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具有单笔金额小、次数多、连续性的特点,这些特征相应体现在了该领域的贪污犯罪案件上。马斌虚报55人次,平均每笔冒领失业救济金约3500元;杨晓东虚构35个养老金账户,数年间逐月冒领养老金,每个账户冒领总额从7万余元至13万余元不等,虽然犯罪总数额巨大,但时间周期长,分摊到每笔冒领数不过千元,从整个过程看仍属细水长流型;施岳明骗取87人次,从其犯罪事实看,每次金额也多为三五千元。

虚报冒领,方法类同。三案皆为侵吞型的贪利犯罪,犯罪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观察到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见利眼开,利用管理社会账户等职务之便,采用虚构社保账户或伪造资料等手段虚报冒领公共资金。马斌和杨晓东都是通过虚构社保账户的手段冒领公共资金;施岳明则是通过伪造报销资料手段骗取农村合作医疗金。

手段简单,隐蔽性弱。“虚报冒领”的骗取型犯罪,一般都需伪造财务信息,会在账目上留下账实不符的“蛛丝马迹”。上述三案件的骗取手段较为直接简单,账目漏洞明显,只要认真检查,监管到位,都易被发现。从案件发生经过看,虽都由偶然事件引发,但因财务账目一直存在明显漏洞,案发又有其必然性。马斌因交通事故待岗休养,代岗人员接手后发现账实不符遂导致案发。杨晓东的犯罪事实是其原单位在一次迎接上级检查,梳理账目时发现的。施岳明贪污案中,因邻市发现虚假住院医疗发票,该市医管中心在自查时发现了一张住院号相同但人名不同的医疗发票复印件,该张发票复印件正是由施岳明经手,从而揪出了这个犯罪分子。

● 问题症结

症结一:“25”现象与“末班车”现象

犯罪人员个体特殊情况与犯罪发生有内在逻辑关系。三名犯罪人员的年龄结构和工作岗位状况与其走上犯罪道路存在一定的关联性。马斌和杨晓东都受到高等教育,但由于涉世未深,阅历不足,道德素养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崇尚财富,迷失于对财富的追求之中。走上工作岗位不久就开始实施侵吞公共财产,属于典型的“25岁”犯罪现象。而马斌的身份则更具有特殊性,马斌属劳务派遣人员,被违规安排在国有单位的管理岗位上,与正式编制的同事相比,福利待遇相对较低,收入不能反映其劳动价值,且缺少个人成长上升空间,职业归属感不强,较易诱引职务犯罪。而施岳明着手实施贪污犯罪时,已年届五十,且身处基层,文化程度不高,个人素质一般,仕途上已没有上升空间,所以起了弄权谋私以金钱弥补的念头,属于明显的“末班车”现象。

症结二:人事矛盾 缺乏管理

基层人事矛盾、管理较弱是内生性的致罪因素。一些基层单位由于认识和能力上的不足,财务管理总体水平不高,特别对人手不足的小单位、小部门,更容易因制衡机制不完善、监管不到位而引发职务犯罪。马斌贪污案中,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社会保险管理处因编制、人员不足而以劳务派遣渠道引入马斌,将其充实到管理岗位也属无奈之举,这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对道德素质本就不高的马斌来说,起到了强化不轨心理的负面作用,为他走向犯罪道路埋下了伏笔。因此当马斌发现了失业救济金发放环节的监管漏洞,立即就向公共资金伸出罪恶之手,以权谋私、满足物欲自然成了他选择的捷径。而监管不到位更是马斌犯罪得逞的重要原因,如果出纳对最终报盘文件进行严格审核,单位对资金发放情况定期核查,就能有效阻断马斌贪污犯罪的发生。基层人事矛盾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如果管理再跟不上,则较易引发职务犯罪。

症结三:信息管理不畅

信息沟通不畅的外延性因素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具有关联业务的单位之间信息沟通不畅,会造成一定的管理漏洞,从而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以施岳明贪污案为例,施岳明在经办业务中注意到:对于未投过商业险的新农医参保人员,与该市医管中心结算医疗费时,需要凭相关医疗资料原件报审;而对于同时投过商业险的新农医参保人员,因其相关医疗资料原件保留在保险公司,所以只凭加盖保险公司理赔章的医疗资料复印件即可报审。施岳明就针对两者手续上的差别,利用掌握的新农医参保人员的姓名、合作医疗号、住址信息和住院报销资料,通过复印技术张冠李戴,将没有投保商业险的新农医参保人员住院报销资料复印件,伪造成同时投过商业险的新农医参保人员住院报销资料复印件,加盖私刻的保险公司理赔章后向医管中心报销,从而骗取得手。从上述案情可以看出,医管中心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信息沟通不畅的弊病,如果两单位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使同时投过商业险的新农医参保人员理赔信息能及时从保险公司传递到医管中心,施岳明的犯罪就难以成功。

症结四:放任助推 缺乏警惕

周边人员放任助推犯罪的负面因素不可忽视。办案发现,朋友、同学、同事等周边人员的一些放任行为对马斌等人犯罪起到了助推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预防职务犯罪社会整体意识和能力的不足。马斌犯罪所需的银行账户大多是从朋友、同学处借的,而马斌的这些朋友、同学社会经验缺乏,法制意识淡薄,对其借用银行账户套现这一反常行为没有丝毫应有的警惕性,从而使马斌在短期内轻松获取多个银行账户,其中马斌的朋友徐某某不但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先后五次帮助马斌套取失业救济金,而且还借了两位同事的银行卡给马斌用作犯罪。施岳明贪污案中,发放医疗保险金由镇医管办出纳负责,但出纳在这个环节没有严格按规定把好关,任凭施岳明本人在领款单上代签伪造的住院人员姓名,并领走了医疗保险金,这种明显的财务违规行为让施岳明得以迈过了最后的犯罪关口。

● 对策建议

对策一:增强预防宣传教育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一是加强就职教育培训力度。从马斌、杨晓东的犯罪经历看,刚刚离开校门、走入社会的年轻人群,大多经历单一,阅历不足,对法律知识了解不深,职业风险意识淡薄,容易经受不住诱惑而走上犯罪道路,因此需要加大入职培训力度,切实帮助他们树立职业风险意识,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增强预防犯罪能力。二是提高基层单位职业道德教育的实际效果。进一步改进教条化、灌输式的教育理念,创新教育方式,增强基层单位学习教育的主动性和有效性。比如:丰富内容,引入适合基层的教育讲座;拓展载体,通过网络开展菜单式的教育;编写职业道德风险防范手册,增强教育的针对性;通过以案析法等方式,增强教育的警示性等。三是增强全社会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识和能力。加强社会化教育宣传力度,培育社会大众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识,使之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存有一份警惕心,在防范自身陷入职务犯罪泥潭的同时,也要注意周边人群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

对策二:完善内控管理

一是针对基层社保部门职务犯罪案件发生情况,相关部门应对人员安排、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调研排摸,确定权力运行存在的风险点,找准防范目标。二是强化内控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协调,健全社保资金支付的经办、复审、审核、审批等环节制衡机制,优化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杜绝一人多岗、办审不分、收支不分等违规现象。三是加大对社保资金的专项审计核查力度。定期核查收支数据,及时发现社保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疏漏与违规之处,从源头上消除苗头性问题,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四是推行轮岗制或强制休假制。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任期不宜过长,实行定期换岗,增强岗位的流动性。因客观原因无法定期轮岗的,需要实行强制休假制,起到类似轮岗的作用,震慑阻断意图不轨者的邪念。

对策三:畅通社保资金管理信息

一是单位内部需要运用信息技术对社保资金收支业务实行监管。设置计算机系统自动记录功能,建立信息定期对比制度,对操作信息进行检查核对,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系统的制约功能,防止出现诸如马斌那样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擅自修改信息的不轨行为。二是建立健全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存在关联业务的部门之间需要加强信息沟通,定期对关联信息进行核对,防止因信息传递不畅而出现管理漏洞。三是逐步推进社保资金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功能齐全、规范有序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社保资金管理的透明度。

对策四:职能部门应加大专门监督力度

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社保资金的日常管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发现违规现象认真进行督促整改,发现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司法部门。检察机关也应针对社保领域职务犯罪发生的特点,加强对该领域的法律监督力度,通过查办和预防手段保障社保资金的管理安全。

社保监督举报受理工作流程

本工作流程依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制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1.举报人可以当面举报,也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传真、信函或其他书面方式举报。

2.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监督机构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指定专人拆阅 、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3.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4.凡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举报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5.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来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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