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2013-12-19本刊编辑部
检察风云 2013年13期
关键词:设备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Q1:王律师,您好!
本单位是一家大型的生产型企业,为了环保的需要,本单位向一家生产环保设备的公司订购了一批价值三300多万元的污水处理设备,根据《设备销售合同》的约定:在今年4月初,我们单位要向该公司支付首期款,共计人民币150万元。但根据我们的了解,这家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不佳,很多技术人员已于年后纷纷跳槽,我们单位对于该公司是否可以如期提供相关设备感到怀疑。而且,据说该公司由于拖欠原料供应商的费用,其原料供应商也拒绝再为其提供相关生产设备的原材料。现在令人头痛的是,我们支付首期款的日期将至,我们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我们是否可以解除已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呢?烦请王律师给予帮助,谢谢!
求助人:张先生
A:张先生,你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张先生的介绍,本律师了解到,张先生所在的企业与生产环保设备的公司就订购环保设备签订了一份双务合同,依照《设备销售合同》的约定,企业支付购货款,公司提供设备。张先生所在的企业应先行向提供设备的公司支付首期货款,且张先生所在的企业其支付首期货款的义务已届履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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