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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权力必须善良

2013-12-19黄卧云

民主与科学 2013年6期
关键词:国民利益法律

■黄卧云

如何对待别人,是衡量自身人性的尺度,也是衡量政治文明化程度的尺度。我相信,最能表明我们自身教养的,不是文凭,不是学历,不是顶戴的品级,而是我们能不能善以待人。善待他人不是善待家人和亲朋好友、主人和奴仆,而是善待陌生人,尤其是善待异议者。善待对手才能体现人性的高度。一个人当他挖空心思地想到如何最大程度的侮辱他人,他就是在最大程度地侮辱自己,因为充满于心的仇恨使他被恶毒之心主宰了,他不但要置人于死地,还要再踏上一只脚。中国王朝时代对犯人,主要是政治犯人,往往采取极其残酷的刑罚,下油锅、五马分尸、车裂、凌迟等等,它们最好地证明了王朝政治的暴力本质,一个文明社会、文明政府和稍有善良之心的人是绝对想不出如此残酷的刑罚措施的。法律、节制和善良,在残酷的政治中成为有害的东西,此中的政治信条是,对敌人的宽容就是对自己的残忍。

文明社会和文明政府绝不会把自己交给不受约束的、任意的自我意志的支配。马基雅维利说过,“君主的随心所欲乃系疯狂,人民的随心所欲实属愚蠢”。当代中国人见证了人民的随心所欲,他们毫无顾忌地伤害他人,相互揭发和撕咬,打倒他人者被打倒,革命者成为反革命。人类之所以高贵,全由于他们具有自我约束能力,虽然他们的自我约束力并不可靠,但具有这种能力和潜质至关重要。他们完全可能使自己成为名符其实的高等动物,褪去身上的兽性,使自己富有尊严。一旦他们放任自己,显露出他们本性中最坏的方面,他们就不但毫无高贵可言,而且兽性大发,比任何其他动物都卑鄙无耻。他们的报复心之强烈,相互毁灭的破坏力之大,制造恶行的能力之完备,超过所有的凶猛野兽。法治政府维护法治的意愿,很少有恣意妄为、破坏法治的冲动,与它的成员普遍愿意将自己置于法律约束之下、保持适当的精神高度有很大的关系。

举例来说吧。罗斯福1937年决定利用在上年大选中高票获得连任的政治优势对他认为阻挠改革的最高法院加以大刀阔斧地改组,以年轻化为名要重新任命9名大法官中的6位,他的改革触动了美国宪法制度的基石,也严重冒犯了美国民众素来对最高法院的敬仰之情,最后被国会否决。美参议院给出的否决总统改革方案的理由有如下述:“法院并非十全十美,法官也不是。国会并非十全十美,参议员和众议员也不是。行政部门不是十全十美。政府的这几个分支以及其下属各机构都充满了一个个的人,他们大多数都力图无愧于这样一个原先是为了全体人民谋求尽可能最大程度的正义和自由而设计出来的制度的尊严与理想主义。如果我们把这个制度贬低到使制度运作的人们并非十全十美的标准,我们就是使这个制度毁于一旦。而如果我们以耐心和自我约束的态度把这个制度保持在原先设想它时的那样高的层次上,我们就会加强这个制度,并加强我们自己,我们就会使一切人的正义与自由更加确实可靠。”

不管在什么制度下,今天恐怕没有人敢否定如下断言:政府的存在仅仅是为了保护公民或子民的权利和尊严。公民有独立的政治参与权,子民是皇帝陛下的被统治者,俗称老百姓。无论是公民、子民还是老百姓,他们都有权得到政府的保护,如果不是这样,就无法解释纳税人为何纳税。可以绝对肯定地说,纳税人的税不是为了养活一批人让他们掠夺自己,摆布自己,凌辱自己,不是为了供奉一批人养尊处优,不是为了使一批人有充足的公款可以吃喝玩乐,摆排场显阔气。他们纳税仅限于他们保护自己权益所需的成本。需要警察维护秩序,需要法院受理诉讼和公正审案,需要国家领导人对外代表国家和国民。由于政府依靠纳税人得以存在,它就不能为自己而存在,它没有,也不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它在仲裁利益争端时必须不偏不倚,保持中立,政府必须对所有人保持善意,一视同仁,政府没有自己的敌人和敌对势力,为此,宪政和法治对它来说就是一种绝对必要。利益中立的政府从不直接给国民定罪,因为这只会使它失去公正立场,更不可能把国民作为打击对象,政府的惩治只能是法律的惩治,只有法律才能给国民定罪,与此同时政府也受制于法律,这样,政府才能始终是国民权利和尊严的保护者,政府在受制于法的同时也加强了自身,使自己的形象保持在一定的高度上,在国际上有更加良好的形象,在国内更有力量。

政府有了自己的特殊利益,情形就大不相同,这时,它就会是一个为了自身存在而存在的利益实体。有利益就有竞争,有竞争就有对手,有对手就需要打击和消灭。因此,它不可能处于不偏不倚的利益仲裁者的地位,它也不可能成为全体国民利益的可靠保护者。只要有了自身利益,就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会把保护自身利益作为它的首要目标和最终目标,法律固有的确定性和一贯性不能适应它随时出击和惩治对手的需要,法律会成为它采取自由行动的障碍,因为它必须根据形势需要非常灵活地打击和直接治罪。

这种非常灵活的治理国家的方式常常被人们称为政治艺术,政客们笃信对社会治理要做到宽严相济,张弛有道,要团结和拉拢一部分人,以便集中和有力打击一部分人。艺术之妙在于挥洒自如,打破定势和常规,艺术之美则在于模糊而非清晰,神秘而非公开。因为没有定式,所以各搞一套;因为没有常规,所以想一曲是一曲;因为模糊,空话套话就成为政治语言的风格;因为神秘,对外界而言,政治永远是不可捉摸,扑朔迷离。

在法治社会,政治是一门科学,政治的透明、公开和程序至关重要,必须最大程度地减少随意性,必须循规蹈矩,权谋在这里不但毫无用武之地,而且没有活动空间。政客也需要诚实的品质,他需要坦诚地与其同僚合作,更需要坦诚地面对大众,他必须用清晰的语言向公众阐述自己的观点和政治决策,接受民众的质询,回应社会的关切。

在科学政治中,政治领导人并不具有绝对的重要性,绝对重要的是一套确定的、每个人都可以遵守的程序和法律,他们在一定的权力结构中从事政治活动,而它的结构与它保护公民权利的目的是高度统一的,每一种权力都有明确的边界和责任,因此科学政治它可以复制,可以一代一代稳定地延续下去。艺术政治相反,它没有固定程序可言,政治机构和人员的设置都有很大随意性,艺术政治与政治领导人的个体特殊性密切联系在一起,它不可复制,只能仿制,但再逼真的仿制品也是赝品。这种政治是不可延续的,人走茶凉,人亡政息。政治的好坏取决于个人品性的好坏,好人当政,则天下有道,坏人当政,则天下无道,社会在有道和无道之间永无休止地摇摆,介于两者之间的便是“以有道伐无道”的战乱时期。

科学政治由于有效地阻止个人私利进入政治,也就有效地防止了政府同民众的利益冲突。政府的利益在于它执行和维护法律,它必须首先自己做到守法。守法是它保护国民的前提,也是它自身存在的条件。一个不能守法的政府绝不可能成为大众利益的保护者。在守法这一点上,法治政府与民众有了最根本的共同利益。

政府本着保护国民权利和尊严的善良意愿,保护个人隐私权是它的职责所在。个人隐私已经成为一项公认的个人权利,保护个人隐私也是社会保持良好秩序、乃至家庭秩序的重要方面,而作为一个正人君子,也不会去刺探他人隐私,更不齿于心怀恶意泄露他人隐私的行为。美国人最初在法律上提出隐私权是为了反对新闻界对人们生活死皮赖脸的刺探和侵犯,法官提出,不受干扰的权利是一切自由的开端。

隐私权包括婚姻关系和婚姻家庭中的隐私权。在现代家庭的观念中,夫妻双方给予对方适度的自由空间,包括交接异性朋友的空间,被认为是明智而必要的,是保护婚姻的必要手段,而使感情破裂和毁坏婚姻最有效的方式恐怕莫过于牢牢控制对方的愚蠢欲望。这基于如下基本的人类事实,即绝大多数人都不是圣人。圣经里记载,有次一群人带着一个行淫时被拿的妇人来找耶稣,说按摩西律法这个女人该被乱石砸死。耶稣说:你们中谁是那个没罪的,就可以拿石头打死她。那些人就一个个地都退了出去。

一个有罪的人没有资格审判另一个有罪的人,只有法律才有资格作出审判。为了保护公民权利和尊严,人类在政府中设置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机构,法官站在审判席上,仅仅是因为他执行法律。警察也是其中一种重要的力量。警察被赋予实施强制的权力,但它的强制力只能被严格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它就不会是一种保护公民的力量。据我的理解,警察只有在当一个人或一些人已经显然威胁到他人安全和生命,为了及时解除这种迫在眉睫的威胁时才有权对一个公民实施抓捕,这是保护性的必要强制。不以保护公民为职责的警察权力,就会威胁公民权利和自由。

政府在社会生活中自古至今都扮演着道德引导者的角色。儒家强调政治的教化作用,政府在良好的社会风气养成方面担负特殊责任,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什么样的政府造就什么样的人民。良好的、与人为善的政府行为,无疑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培育人们善良的性格。在民主社会,选民要求对他们的政治代表有适当的道德水准和某些不同于其他社会角色的特殊要求,选民有理由期待他们的代表具有良好的品行,因为他们的行为具有高度的公共重要性。他们自愿担任公职,也就意味着他们愿意且必须接受相关约束。比如政府官员的财产公示制度,对官员它是一项基本义务,对其他社会成员就属于个人隐私。在记者、媒体的报道与政府机构包括一些显赫机构冲突的著名案例中,如美国的五角大楼文件案件等,法院都做出了有利于记者和媒体的判决,小心地维护着公民言论自由和国民的知情权。

人们也许很难对善良作出确切的定义,但他们不难准确判断什么是善良的行为,它是节制的,守法的,与人为善的。善良是人的立身之本,也是公共权力的立足之本。钓鱼执法肯定不是善良,暴力拆迁肯定不是善良。每一个不怀好意的举动背后必然有不怀好意的利益。运用公共权力要做到对公民心怀善意,依法办事,只有当公共权力彻底放弃自身特殊利益时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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