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制度中的利益博弈与利益平衡*
2013-10-24丛立先
政法论丛 2013年3期
丛立先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9)
论著作权制度中的利益博弈与利益平衡*
丛立先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9)
目前,我国已经着手对著作权法进行第二次修改。在考虑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问题时,如何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思考其中的利益博弈并寻求合作均衡,不但符合博弈各方的利益,对于达到修改著作权法的目的、实现整个社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事业的繁荣亦具有直接作用。这种利益博弈和利益平衡的辨析正是研究著作权法、探讨其中具体的保护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的魅力所在。具体到著作权法修改中的利益博弈和利益平衡来看,应在客观分析利益博弈现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利益博弈方的理性需求,将著作权制度中的权、责、利进一步明晰化,实现科学的利益分配和均衡,尽可能地避免利益博弈所带来的不必要的成本消耗。
著作权法 利益博弈 利益平衡
一、问题的提出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P82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的。[2]P537利益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仅仅是利益把我们大家联系起来。[2]P605所谓“利益”,是指人之需要的满足。[3]P2能够满足人们利益需求的客体表现形式有多种,智力成果是其中比较典型和关键的一种。智力成果对于人类社会有着显见的巨大价值,它既能满足人类物质生活的需要,又能满足人类精神生活的需要。相应地,智力成果作为社会利益源泉之一,也表现为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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