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质种子起纠纷 消协调解获赔偿
2013-10-21王耀辉
种子科技 2013年9期
关键词:水稻
◇赵 江 王耀辉
投诉>>>种子发芽率不合国家标准
吉林省梅河口市红梅镇四八石村宋某、程某、王某、赵某等4户农民于2013年3月20日通过种粮大户刘某,从松原市一家种业公司以12元/kg的价格购买了101型水稻种子,其中宋某购买15 kg,程某购买10 kg,王某购买17.5 kg,赵某购买5 kg,共47.5 kg。5月中旬育苗时才发现发芽率只有50%左右 (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种子发芽率85%的标准),宋某等4人认为可能是种子有问题,于是找到刘某要求赔偿损失,协商未果。
由于当时已是插秧时节,再购买种子进行育苗已经来不及了,于是,宋某等4人只好从邻村其他农户家购买育好的水稻苗进行插秧。因所购种子发芽率不符合国家种子质量标准,造成4名农民产生了二次购苗的费用,宋某等4人非常生气,6月7日将此事投诉到梅河口市消协要求调解处理。
消协>>>种业公司当承担赔偿责任
梅河口市消协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找到刘某调查了解情况。当事人刘某称自己是种粮大户,每年都要到周边村屯收粮,宋某等4户农民为了便于秋天卖粮,要求和他种的水稻品种一致。所以,今年自己买种子时才给宋某等4户农民一起代购了101型水稻种子。刘某承认了宋某等4户农民所反映的问题情况属实,但他认为,该种子包装袋上明确写了 “购买种子后15日内,应做出芽率试验,发现问题及时调换种子”的字样。而宋某等4户农民没有在购买种子后及时做发芽率试验,已经到了插秧时节育苗时才发现问题,所以责任应该自负,不给他们赔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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