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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美资本市场审计监管的争议及解决

2013-09-22续阳

投资与创业 2013年1期

续阳

摘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诉德勤上海事件表面上是中美资本市场领域审计监管权的冲突,本质上则是两国审计监管制度的冲突和双方合作机制的缺位。该争议的解决主要是通过建立跨境审计监管合作来实现。而该机制的建立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较多可行性,同时亦存在一些难点需要研讨克服。中关双方应充分发挥智慧来求同存异,早日构建起合作框架。

关键词:德勤上海;SEC PCAOB;《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审计监管合作

据媒体报道,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与2012年5月9日正式起诉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以下简称“德勤上海”),其理由为德勤上海未能够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的相关条款向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PCAOB)提交SEC欲调查的某个在美上市中国公司的审计文件底稿.而据SEC透露该中国公司可能涉及财务造假等行为。之前两年中,SEC一直与德勤上海进行沟通以获得这些审计底稿。但德勤上海以该行为违反中国《保密法》等相关法律为由拒绝予以提供。

一、争议的结构分析

(一)德勤中国的法律地位

从目前来看.包括德勤中国在内的落户中国的“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均采取了中外合作的组织形式和合伙制的内部管理模式。之所以采取这种特殊组织形式是因为:中国在加入WTO之前,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水平与国际水平不协调,采取“合作”这种临时的特殊模式有助于积极引进国际上先进的审计经验和事务所管理模式。因此,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归根结底属于过渡性质的制度安排,从最终的发展方向来看,其向本土化转制是不可避免的。

(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关于PCAOB规定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是美国于2002年安然丑闻事件后通过的一项旨在加强对大型公众公司监管的法案。其中一项重要规定,便是决定设立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以加强对涉及公众公司的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力度。

(三)冲突的本质

从以上关于对外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规定来看,PCAOB毫无疑问奉行的是“长臂管辖”原则。该原则最初是适用于美国司法领域的一项制度,指的是法院对与其所在地州存在某种最低限度联系(minimum contacts)的非本州被告进行州外送达并获得的对人管辖权.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普通法管辖规则的变革和发展。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的基本内涵,一国的主权行使范围应仅限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

二、争议的解决

虽然德勤上海提出的抗辩在法理层面是应得到支持的.并且其随后也表示愿意通过中国财政部和证监会等审计监管机关来提交工作底稿给SEC/PCAOB。故,加强审计监管合作并形成常态机制无疑有十分重要意义,这也是避免类似本案中监管冲突发生之较为有效的方式。目前,中美两国似乎已开始就该领域合作进行会谈磋商,讨论合作框架。笔者认为双方进行审计监管合作具备可行性,但由于各自审计监管模式的截然不同,仍需审慎思考合作中的若干难点。

(一)中关审计监管合作的可行性

第一,我国在关于监管立法上为中美合作提供了法律支持。我国目前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管的主要行政机关为财政部和证监会,前者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依据《注册会计师法》行使较为广泛的监管权,后者则是依据《证券法》针对涉及证券期货领域的注册会计师业务进行特别监管。

第二,中国与欧盟监管合作的成功建立为中美合作提供了有利的借鉴意义和积极的促进作用。2011年1月19日,欧盟通过了关于认可包括中国在内的10个国家审计监管体系等效的决议。根据该决议规定,包括中国在内的10国将被认定为享有与欧盟等效的审计监管体系,欧盟成员国可以豁免这些国家的审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及监管规定,或对该规定进行修改。

第三,中美关于跨境审计监管合作的长期探讨为最终协议的订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自2007年开始,PCAOB就开始积极与证监会、财政部等中国审计监管机关就审计将官合作问题进行沟通交流。而随着SEC诉德勤上海案的爆发,监管合作机缺失的负面影响日益凸显,笔者认为这有可能成为促成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协议早日达成的一剂有力催化剂。

(二)中关审监管合作中可能存在的难题

1.主权冲突的协调

从宏观上讲。中美两国目前的审计监管模式有着一定程度的类似之处,即均开始逐步加强行政权在监管领域的存在和作用。特别是在2002年爆发“安然一安达信”事件之后,双方都不约而同地对审计监管进行了改革。这也意味着双方未来进行监管合作将主要在PCAOB和我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机关之间展开。

2.监管理念、方式的差异

如同前段所述,互信是决定能否有效合作的关键。而中美在审计监管领域建立互信却存在很大的障碍,即两国的监管理念、方式存在的显著差异。我国证监会在对涉及资本市场会计活动进行监管时,长期奉行的是“实质性监管”理念,即指监管者必须对上市公司财务报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核.甚至还需要就某些财务报告数据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作出判断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在这种监管理念之下,监管部门需要亲自负责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确认其内容符合监管标准后才对外发布。

3.会计准则的不同

除了奉行不同的监管理念之外,中美两国不同的会计准则也是影响审计监管合作的重要因素。目前来看,在世界范围内最具有普遍影响力的会计准则是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AS/IFRS)。

总之,中美审计监管合作是后次贷危机时代加强全球各经济体合作,加快世界经济复苏的必然要求。尽管双方合作仍处于初步阶段且面临一系列难题。但是双方在已有的基础上通过不断的博弈必将成功建立起这一良好监管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