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诉欧盟鞋类制品案”析中欧反倾销争端法律问题
2013-09-21丁莲芝
丁莲芝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学院,上海 200042)
反倾销制度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中反不公平贸易的法律制度之一,被当今诸多国家运用,截至2010年6月30日,欧盟对华贸易救济措施案件共157起,其中反倾销案152起[1]。仅2010年,共20个国家(地区)对我出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66起,其中反倾销43起[2]。2011年,尽管我遭遇贸易救济调查数量和金额有所减少,但仍居WTO成员之首。截至2012年7月,中国在WTO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身份的反倾销涉案数量为36起,其中反倾销案有10起——中国和欧盟之间的为4起,中国和美国之间的为6起①这些案子包括DS407、DS425、DS397、DS405、DS414、DS427、DS368、DS379、DS422、DS440,其中的紧固件案(DS397)是中国诉欧盟的反倾销第一案。参见文献[3]。。鞋类制品案(DS405)是体现中欧贸易摩擦在WTO领域的新案例,本文试图以此为突破口,围绕欧盟的反倾销制度领域中的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作一评析。
一、案件事实经过
中欧鞋类制品案(WT/DS405/R,European U-nion—Anti-Dumping Measures on Certain Footwear from China)是欧盟成立十年来经手的影响较大的一起反倾销案——涉案企业数量超过200家;起因在于2005年欧盟对进口鞋取消配额②1995—2005年,欧盟曾对中国出口皮鞋实施长达十年的配额限制。参见文献[4]。保护后,中国鞋出口猛增,一些成员国的制鞋业无法应对来自低成本国家的竞争,得到欧盟当局的反倾销救济。围绕前后过程,本案可以分为以下四阶段:
第一阶段,2006年10月7日征收正式反倾销税之前阶段。2004年12月欧盟市场开放前,意大利制鞋协会向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委会”)提起对中国鞋业的反倾销调查,拉开了中欧鞋业反倾销案件的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