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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改装气瓶可否认定违法

2013-09-21

中国质量监管 2013年9期
关键词:生物

案情回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3年第7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餐饮业使用改装气瓶如何处理》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13年4月7日上午,根据群众举报,A县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B小吃小炒店进行检查,发现二瓶(其中一瓶超过检验周期,根据钢瓶编码显示均为A县C燃气公司所有)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充装非液化石油气,经向店主王某调查,王某承认这两钢瓶充装的不是液化石油气,而是一种叫“生物油”的介质,具体成份不清,送气价格为70元每瓶,具体送气的人不认识,只有联系电话:133XXXXXXXX,安全监察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提取B小吃小炒店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并对这两钢瓶进行登记保存。第二天立即将检查情况向A县安委会进行汇报。随即参加了县安委会组织的专项检查,发现了贮存“生物油”的场所,但经营“生物油”的相关人员已经不知去向,一时也找不到这批“生物油”的经营者。七天的登记保存期限马上就要到了,在案审会上,案审人员对这个案件如何处理,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发来邮件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其中许多观点都讲得很有代表性。现将部分读者的观点摘编刊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说法附后,仅供参考。

同意第一种意见

新疆伊宁县质监局韩金涛、热苏力、克里木、哈丽旦、江苏省镇江市城区分局、江苏省镇江市句容质监局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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