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探讨
2013-09-21商业会计杂志社北京100801
商业会计 2013年18期
(商业会计杂志社 北京100801)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关于集团内部股份支付的规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股份支付执行中出现的多样化问题,同时也为了实现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和等效,2010年7月,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4号)。解释第4号中第七问规定了集团内部股份支付的相关会计问题,这是对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仅针对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所进行的完善和补充。
解释第4号指出,对于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1.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2.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此外,该解释发布前股份支付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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