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制度建设的新路径——以“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例
2013-08-30黄国珍
社科纵横 2013年5期
黄国珍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北京 100871)
十七大以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纪委”)先后八次制定颁布“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如无特别情况,简称《条例》、“解释”),而且规划中还有几部“解释”即将出台。针对同一《条例》作出如此多次、密集的解释规定,预示着一种新的动向。从研究现状来看,目前无论是学界还是实践界,对此问题少有关注和专门论述。围绕《条例》的解读宣教类读物以及宣传报道,主要对比新旧法规变化,介绍条文规定、制定过程,宣传建章立制意义,并没有深入研究制度本身,更没有及时跟进、系统探讨出台“解释”的路径意义。本文尝试从制度供给不足的视角,对“解释”予以述评,在此基础上,尝试探讨廉政制度建设的规范性和科学发展问题。
一、“解释”的基本情况
2004年《条例》颁布施行,根据《条例》“附则”部分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十七大以来,中纪委先后八次制定颁布“解释”,而且规划中还有几部“解释”即将出台。目前已经颁布的“解释”按时间先后顺序列表如下:
“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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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列表以及文本分析,“解释”特征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针对性较强。通过分析出台“解释”的背景情况,可以看出,“解释”指向性非常明确,“解释”针对廉政建设的八个专门领域、尤其是当时社会热点问题出台的。“解释”专司处分(相比之下,大量党内法规主要肩负宣教功能),每部“解释”都与一场专项治理工作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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