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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评估研究

2013-08-27

中国机构编制 2013年6期
关键词:内设职数机构编制

● 黄 伟

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只有对现行体制机制和机构编制运行情况有一个全面、准确的分析,才能有效防止机构编制设置上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实现机构编制动态管理,促进机构编制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

从评估对象来看,机构编制评估分为改革评估和管理评估。改革评估,是对整个行政管理体系中的组织构架、职能履行、内外关系、人员编制配置和运行状况的总体评价和估量。它是不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机构编制配置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改革评估首先要对改革前的行政管理体系做一个全面的评估,找准问题,提出正确的改革目标和任务;其次要在改革之后,对新建立的行政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做一个全面评估,既要评估具体改革任务的落实情况,更要评估改革任务落实后的效果,要视效果如何对改革提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和调整完善的意见。改革评估应坚持全面系统、真实准确、突出重点和注重效果的原则,突出对职能转变、体制机制和行政效能的评估检验。

改革评估可由整体评估和个体评估两个部分组成。整体评估是对行政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总体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设置了哪些机构,机构总数是否突破限额,设置是否规范,有无机构重叠,是否体现了大部门制的要求;职责是否完整,分工是否存在交叉,是否落实了政企、政资、政事、政社分开的要求,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落实了精简的要求;上下级政府间事权划分是否明晰,本级政府内部权责是否分明、关系是否协调、运行是否顺畅,建立了哪些相应的工作机制;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的配置是否突破规定的限额,部门之间配置是否合理,人员总数是否超编、结构是否合理、整体效能如何;政府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建设方面有哪些成果和突出问题等。

个体评估是指对政府各部门运行情况的评估,着重考察其“三定”规定的落实情况和执行效果。主要内容包括:部门职责配置是否完备,职能转变是否到位,履职是否存在越位、错位和缺位,内设机构间的职责分工是否合理,部门间、部门内设机构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是否健全完善;部门机构及其内设机构设置是否规范、合理;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是否合理,编制实名制是否落实,人员配备是否存在超编、超职数、混编混岗和“官多兵少”现象,人员素质和工作效率如何;部门取得哪些工作成绩,存在哪些突出问题等。改革评估应该把整体评估和个体评估有机地结合起来。

管理评估,可分为机构编制设置评估和机构编制验证评估。机构编制设置评估着眼于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初始设计,关键是调研论证其可行性。设置评估应该坚持可行性原则,重点考察机构设置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机构编制的具体设计是否符合本地的实际和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的需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机构编制设置的依据,即机构编制设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二是机构编制设置的现实需要。准确把握本地有关工作的现状和特点,客观评价机构编制设置的现实需要。三是机构编制设置的具体内容。在判定机构编制设置基本可行的基础上,评估是否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相近,可否整合设置;如机构单设,机构性质和名称如何确定才能体现机构的职责,机构规格和隶属关系如何确定才能与机构所处的层级、管理范围和职能相适应,内设机构如何设置才能满足需要,人员编制的规模和结构比例如何核定才能承担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经费渠道如何确定才能体现机构的性质类别和确保机构的正常运转。

机构编制验证评估是指对机构编制配置运行情况的定期评估,着重考察机构编制设置的执行情况和运行效果。主要内容包括:机构编制的规定是否落实到位,履职是否存在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编制实名制是否建立,人员配备是否存在超编、超职数、混编混岗和“官多兵少”等现象,人员素质是否优良;职责是否与其他部门或单位交叉,对外工作关系是否协调,内设机构之间关系是否协调,领导职数设置和领导管理的幅度、层次是否合理,机构编制的设置是否适应职责和工作任务变化的需要,本单位工作上取得了哪些成果,存在哪些突出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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