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制售假劣兽药 保障兽药质量安全
2013-08-27刘玲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中国畜牧业 2013年19期
关键词:生产
文│刘玲(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兽药是防治动物疫病和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物质,直接关系到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近年来,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少数兽药生产企业由于利益的驱使,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在兽药生产、经营过程中鱼目混珠,以假充真,致使制售假劣兽药仍然时有发生,而且生产、经营手法不断翻新。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打击制售假劣兽药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一、制造、经营假劣兽药的主要情况
1.什么是假劣兽药?《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Excel初步计算后所有的试验数据利用SPSS17.0软件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one-way ANOVA)和Duncan's法多重比较,试验结果均采用“平均值±标准差”的形式表示,P<0.05表示差异显著。并用Origin 8.0作柱状图显示结果。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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