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防腐,广东低调“探路”
2013-08-27郭美宏
决策探索 2013年9期
关键词:制度
文/郭美宏
8月1日,作为国内首个预防腐败的地方法规——《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正式施行。此前几日,广东另一个经济特区珠海,当地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亦二审了《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草案)》。两份《条例》尽管内容各有侧重,但目标指向相同:通过立法,以正式法规代替红头文件,实现了预防腐败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在国家层面的反腐败基本法出台尚有难度的形势下,广东汕头、珠海两地利用经济特区的立法权优势,率先为预防腐败立法,在北京市原人大代表、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看来,这种做法值得称道,“既为地方反腐累积了经验,也为国家制定反腐败法起到了试水、探路的作用”。
利用立法权优势,经济特区先行先试
在创新反腐机制方面,珠海一直在探索。去年3月,珠海率先在全国成立首个地市级预防腐败局,此后又有了开创“预防腐败立法地方先行”的想法。去年9月,起草小组成立,成员包括当地人大法工委、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的骨干。大家达成一致的目标是,将预防腐败工作拓展到珠海全社会,同时创新预防腐败措施和手段。
两个月后初稿形成,起草组多次征求当地职能部门和国内多位法律专家、反腐专家的意见建议。今年3月和5月,起草组又先后来到北京、广州,听取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回来后我们数易其稿。比如对腐败的定义,我们几次作了修改。另外,还有廉洁承诺保障金制度的规定,初时写入条例草案,经过多次讨论,大家认为此条款与合同关联度不高,可操作性也不强,最后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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