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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官二代”脱罪难操作

2013-08-21吴钩

读天下 2013年6期

吴钩

“有罪则刑之,虽贵为公卿,亲若兄弟,近在耳目之前皆不可宽假。”

在宋朝,“官二代”叫做“衙内”,一般来说,衙内如果触犯国法,还是难逃法律的惩处,即使有个地位显赫的爹,也未必罩得住。可能会有人拿《水浒传》中的高衙内佐证,但必须告诉你,那只是虚构出来的文艺作品,不是史实。

现在来说一个史实。宋哲宗元祜年间,一个叫做赵仁恕的知县不但枉法贪赃,且私制酷刑,迫害无辜,还强取民女,劣迹斑斑。这赵仁恕就是一名高级衙内,父亲是翰林学士兼侍读赵彦若。提刑官钟浚要法办赵仁恕。赵彦若就向皇帝打小报告,意思是说,他以前当台谏官时,得罪过王安礼(前宰相王安石的弟弟),而钟浚是王安礼的党羽,他这次其实是公报私仇,我儿子的案子不能由他来审,请异地审理。哲宗于是批准了赵彦若的请求。

宋代的司法制度,还是很不错的,比较强调“独立审判”的原则, “勘事不得奏援引圣旨及于中书取意”,即法官可以不必理会皇帝与宰相的意见。宋朝还确立了审讯、定刑分开的司法原则,审讯的法官与量刑的法官不可为同一人,换成现代法学话语来说,就是“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此外,在审讯结束之后、定罪量刑之前,还有一个“录问”的程序:由本案审讯官之外的司法官员对案犯进行录问,核实供词。

制度设计的目标当然是为了最大程度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不过实际的效果肯定要打一个折扣。赵仁恕案的主审法官孟易显然就缺乏独立审判的风骨,将天平向赵家倾斜(老赵是皇室宗亲,又是天子近臣,不可谓不显贵),认为犯罪情节较轻,跟之前提刑官所分析的罪情大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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