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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立法不如执法

2013-08-21陈玉峰

法人 2013年5期
关键词:消费者标准

文 本刊记者 陈玉峰

在刘俊海看来,为饮用水安全再重新立法固然可取,但在不一定能纳入立法规划项目的情况下,饮用水作为食品,是完全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监管和规范。没必要为每一种食物去立法,但是制定产品标准已迫在眉睫

正当农夫山泉和华润怡宝的口水战如火如荼的进行时,有爆料称,农夫山泉饮用水中多项指标低于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一直标榜着纯天然水源卖点的农夫山泉,其水质竟还不如自来水。

这一系列质量事件是不是被竞争对手华润怡宝操作出来并不重要,作为普通消费者,公众更为关注的是饮用水的安全问题。

行业亟待质量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瓶装水的标准一定要高于饮用水的标准,农夫山泉的标准比较低,这就是问题所在。

刘俊海表示,企业之间有竞争很正常,只要是良性竞争。如果是消费者受到欺诈,这是不应该的。

“这是一个底线,不能低于饮用水标准。”刘俊海说,全世界都是这样。饮用水两块钱一吨,买矿泉水只能买一小瓶,没想到质量更差、防腐剂更多、有毒有害的物质更多。

此前有报道称,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专家证实,农夫山泉执行的标准的确不如自来水标准。任何瓶装水企业都必须以国家强制性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为底线,若不能执行则有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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