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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与政府的14年之诉

2013-08-21曹天健

法人 2013年4期
关键词:企业

文 本刊记者 曹天健

唐山民营企业家郑树成与丰南财政局的14年纠葛再次表明,民企和国企的财产权并不平等,其中的一个恶果就是民营企业家在与政府的纠纷中常常遭到刑事追究——郑树成乃是一例

农历蛇年春节前,郑树成终于收到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凝视着这份等待得太久的一纸判决,郑书成百感交集。

“你看看这结论,真是让人越想越难受。”郑树成指着判决书一字一句的告诉《法人》记者。这份判决的结论是:“由于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具有的政策性,并非纯粹的民事行为,政府撤销改制,也不能视为民事上的违约,况且即使改制完成,郑树成也只是拥有改制企业的股份,而非全部资产,因此,郑树成请求确认丰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及资产归其所有,本院不予支持。但是,政府对改制方案批准后又撤销的行为,客观上中断了郑树成通过对企业的改制和经营而获益的可能,以对郑树成进行适当经济补偿较为妥当,本院酌定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给付郑树成10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郑树成何许人也,他为何与财政局打官司“较劲”?河北省高院又因何终审判决财政局给付其100万?

事实上,郑树成——原河北省唐山市丰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负责人与丰南区财政局互为被告的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肇始于19年前,与该民事案件相伴的两起刑事案件,郑树成均是主角—— 一为犯偷税罪被判处缓刑的罪刑(已服刑期满),一为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的两名嫌疑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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