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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之后再探王安石变法败局

2013-08-21张军

法人 2013年2期

张军

王安石欲通过一系列变法,达到充盈国库、强盛兵力的初衷是值得肯定的,但关键的问题是,在这些新法中,鼓励发展生产、壮大经济的仅有农田水利法等少数几个条款,而其余的则大多是凭借国家权力“与民争利”

历史就像一枚腌制的青橄榄,留给后人的永远是无尽的咀嚼、回味和反思。拿“王安石变法”来说,这场改革运动虽然距今已有千年之久,但遍翻史籍,重温这一段以失败而告终的历史,却仍能给我们以诸多新的思考。

首先,改革必须以大多数人从中获益为其最高目的,也是其成功的最终标志。否则,盘剥以逞,取利于下,致使国富而民贫,那么改革只会因失去社会基础而偃旗息鼓,或必然走上改弦更张的道路。

自熙宁二年(1069年)宋神宗任王安石为参知改事议订新法始,到熙宁九年(1076年)王安石第二次罢相退居金陵止,王安石变法前前后后经过了七年光阴。在这七年期间,颁行的新法达十几条之多,归纳起来,不外乎富国和强兵两大方面,富国方面有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免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等;强兵方面有保甲法、保马法、将兵法等。应该说,王安石欲通过一系列的变法,达到充盈国库,强盛兵力,以改变宋初以来“积贫积弱”局面的初衷是值得肯定的,但关键的问题是,在这些新法中,鼓励发展生产、壮大经济的仅有农田水利法等少数几个条款,而其余的则大多是凭借国家的权力去“与民争利”的。

就均输法、市易法而言,表面看来,这两项新法是为抑制富商巨贾垄断市场,操纵物价,牟取暴利而实施的,可实质上它体现的却是“利权归之公上”的“抑兼并”原则,它采取的只不过是将豪商的利益转变成官营禁榷的特权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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