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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谐的语境下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2013-08-15乔书兰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法治

乔书兰

(中共信阳市委党校,河南 信阳 464031)

一、什么是和谐社会

“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十八大报告中的论述,体现了党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

正如马克思所言:“对和谐之美的追求是人类的本能”。

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十六大以来,我们党把构建和谐社会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采取了一系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也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司法新理念。比如,为有效应对人民法院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能动司法”理念,指导各级法院积极主动深入实际,研判形势,采取对策,更好地服务大局,最大限度地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好地认识把握国家审判权的运行规律;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和谐司法”,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确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引导法官正确把握司法调解的立法原意,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从而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功能,促进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个新课题。十年来,我们党对社会建设的认识不断深化。从经济、政治、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飞跃,社会建设被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同时,对社会建设的内涵不断拓展,彰显了对社会建设的深入理解与探索创新。对照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社会建设、社会管理的论述,党的十八大报告在社会建设上有许多新的亮点,例如,明确提出社会建设的目的是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从而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建设的努力方向,从根本上确立了社会建设的价值理念等等,这些亮点深化了对社会建设规律的认识,丰富了社会建设的内涵,拓展了社会建设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建设的思路和重点,反映了社会建设已经从自发走向自觉,从被动走向主动,从补充走向必须,从局部推进走向全面系统建设,反映了现阶段中国社会建设的新要求。

未来中国梦,更将一幅和谐幸福的画卷展现在世人面前--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什么是法治

“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20年前,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语重心长地告诉人们法律制度在国家发展中的重大意义。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中国古代的法字,写作“灋”。《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其中的“廌”就是独角神兽,就是传说中的纠纷裁判者;“水”旁也就意味着裁判纠纷应当像水一样公平。法治不同于法制。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法治追求公平、公正、公开、自由等价值目标,它是动态的、随着社会的文明程度呈现出不同的状态。法制则是静态的,是一切法律制度的简称。它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是民主国家的“专利”。法治与人治是根本相对立的,是不同的治国理念。人治强调个人权力在法律之上,而法治正好与此相反。

法治是中国从清末时期便萌生的一个梦想,到今天,法治中国从无到有,已谱写了属于它自己的华章: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2002年,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7年,党的十七大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一系列新部署。党的十八大提法更进一步,不仅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还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明确“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号召“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短短几个月内,法律的作用不断被强化,“法治”的理念反复被重申,成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最为醒目的标志。“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蛇年伊始,中央政治局的第四次集体学习,再次释放法治中国的强烈信号。

三、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如何良性互动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指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报告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格局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法治保障”。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程中,和谐社会与法治是怎么样的关系,两者如何良性互动,需要我们加以认真的思考,并在实际行动中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法律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为了解决社会矛盾,法律是追求社会和谐的产物。西方柏拉图认为法律的作用在于使各个社会成员各安本分地生活。春秋管子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法律的作用在于定分止争、规矩绳墨、在于减少和化解矛盾。法治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和谐社会倡导的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谐社会的特征,无一不与法治具有密切的联系。

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论语·子路》中记载,“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各种不同的个体如何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必须要有事物的组织法则与运行法则。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设计蕴涵着和谐社会的理想。从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管理的角度上看,地区与地区之间难免会有冲突产生;农村与城市之间也会发生某种利益的冲突;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也还会有种种矛盾。从具体的社会生活来看,人与人之间还会产生各种矛盾。这些矛盾都需要通过立法的利益分配与利益调整来加以平衡。法律对社会利益的划分和调适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是利益分配与调整的制度基础。法律对于各种矛盾解决的制度设计,实际上也蕴涵着对于和谐图景的制度设计。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制度蓝图,和谐社会是社会的理想状态。世界银行的研究结果表明,法治程度可决定一个国家57%的无形资本价值。法治有利于提升发展软实力和长远竞争力,良好的法治环境已成为一个地方的核心竞争力。

法治是以理性平和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佳途径,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和最佳模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实践再次证明,在利益多样、观念多元的今天,无论是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还是创新管理、提升服务,法治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新当选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不信法,信关系,看谁的关系硬背景深来处理问题解决矛盾就麻烦了”。偏离法治轨道,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引发新的矛盾。正如学者所言,依法治国是人类千百年来历史经验的总结,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至上'之治,强调只有讲规则,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人类的秩序、增进人类的福祉。

四、在和谐的语境下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从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到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到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再到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胜利召开,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法治中国的蓝图已越来越清晰,法治中国的道路也越来越光明。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治国内涵极为丰富,它包含着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基本的方面。这四个方面有着各自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重要内容。就立法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无法可依的状态得到了根本改观,有法可依成为了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新的时代、新的社会发展对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科学地立法、如何立科学的法,成为了现实的难题。科学立法的问题必然被提出,并被特别重视。科学立法是新时期法制发展对立法发展的新要求,也是立法发展的新目标。“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权威和生命在于实施。法律是否拥有至上地位,区分着一个国家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而法律的实施水平,则检验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成色。依法治国,人们不仅看你制定了多少条法律,更看你落实了多少条。没有实践的法律,只是挂在墙上的纸。在立法取得了重要成就的同时,我国执法的问题就必然相应地凸显出来。执法必严成为现实任务,严格执法必然成为新的时代要求。我国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都是执法机关。各地各级执法机关和部门都担负着法定的执法任务。如何确保既定的法律能够被严格地贯彻实施,是一个远比立法更为艰巨的任务。如果说执法必须严格,那么司法就必须公正。公正是司法的本质要求也是终极目标。“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中国法治发展到现时代最急切的呼唤。1月份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和户籍制度改革等“顶层设计”,释放强大正能量,进一步彰显法治的温度和力量。其实,从死刑判决后的复核到讯问时的全程录音录像,每一个具体的改革措施,无不是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的。同时,公正的司法必然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因此,应当确保司法体制上的独立本质、独立品格、独立秉性、独立要求,尊重司法规律,进而求其公正之目标,否则必然是缘木求鱼。法治最深刻的社会根基在人民群众。没有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自觉守法,就没有法治。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程,也是一种宝贵的软实力。全民守法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进而应该成为全社会的行动。只有全民守法,才能有良好的法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法治的整体,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法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之下,依法执政是关键和核心,没有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整个依法治国都不可能实行和实现。在中国共产党实行依法执政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各级领导干部是否坚守法治、依法办事,是衡量其是否合格的基本标准,也是各级组织部门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具有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能力,摒弃过去的领导思维、管理思维和行政思维,能够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发展、促进改革、维护稳定,是法治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在执政党成为法治政党的同时,人民政府理应成为法治政府。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整体,它在对一切国家权力提出法治要求的同时,特别对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进行强调。通观整个政治权力体系,只要整个国家能够依法治理,尤其是党能够依法执政、人民政府能够依法行政,我们就有理由期待中国依法治国的事业前景辉煌,依法治国工程的各项建设能够齐头并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领着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和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构成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方面,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必须与依法治国共同推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它追求的直接目标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的法治化,是法制建设最重要的政治成果。就中国来说,法治国家的目标是在一百年前由梁启超先生率先提出的。一个多世纪以来,中华民族在法治的道路上艰难行进,不屈不挠。在今天逐步演化为现实。中国梦,必然是强国梦、民主梦、法治梦,没有法治,就没有现代化的强国与民主。建构一个法治的国家,必然要求建立起法治的政府,没有政府的法治化必无国家的法治化。政府拥有着几乎全部的行政管理权,是最为庞大并涉及社会各个方面的服务者和管理者。政府如何行权、如何担责、如何接受人民监督和为人民服务,都影响着整个国家和社会状况。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的直接要求,是法治国家的具体体现,是依法行政的现实目标。法治国家、法治政府都是社会的历史现象。社会是国家和政府建立与依赖的基础,也是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基础。有了法治的国家、法治的政府,还必须有法治的社会。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与法治政府存在的空间。只有这三者都得以全面的建立,我们才可以说依法治国取得了全面的胜利和最伟大的成功。因此,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是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任务。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不断开创依法治国的新局面。依法治国是一条必由之路,是一个伟大事业。它需要我们开拓进取、持续推进、持之以恒、日积月累。只有经过这样的努力,我们才能完成依法治国的宏伟大业。在依法治国的漫漫征途中,我们要不断总结各种经验教训,其中当然包括国内和国外、现实的和历史的一切可资借鉴的东西。要不断地为依法治国开拓新局面、扩展新视野、取得新成就。依法治国事业是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事业,我们在改革开放中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本身也需要改革开放。

[1]中共十八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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