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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理学课程的教学原则

2013-08-15李店标

关键词:法理学法学手段

李店标

(大庆师范学院 法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712)

法学专业本科一年级开设法理学课程已经成为我国当前法学职业教育的惯例,这对于法科学生法学理论基础的奠定和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都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法理学课程(或学科)自身理论、术语和体系的复杂性,众多刚接触法学的青年学子难以领会、掌握和运用的知识情形较为普遍。加之,当前法理学课程“一分为二”教学模式在我国还没有广泛推行,这不仅使得法理学课程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地位受到歧视,而且该课程的理论和实践教学效果也不尽如人意。虽然加强法理学课程教学的改革势在必行,但任何改革措施都应是遵循法学教育教学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实施。因此,要通过法理学课程教学改革提升其教学效果,必须针对该课程教学的目标、理念、模式、内容和手段设置相应的原则。

一、教学目标上坚持知识与素质的并重

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是法律人素质的培养,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自然也应将素质教育作为重要目标。我国当前使用最为广泛的《法理学》教材就指出,法理学应以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为目标,一方面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法律事实探究能力等专业素质,另一方面注重培养学生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等基础素质[1]。我国《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中指出,要在近十年造就一批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但上述四项具体内容归纳起来无非是要求法律人才做到知识和素质的兼备。不可否认的是,良好法律素质的培养依赖于教师的知识传授和学生的知识掌握,这也是法理学教学在目标上坚持知识与素质并重的原因。

卓越法律人才首先应是对知识的要求,即不仅扎实宽厚的法学专业知识不可或缺,而且以法学专业知识为主体的多元知识结构应当合理。而法理学就为卓越法律人才知识结构的培养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因为法理学在内容上既坚持了法学和法律知识的主体性,又兼顾了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的知识范畴。尽管,“中国目前的法学理论(法理学)教学和研究中存在着概念用语混乱、知识老化、知识更新缓慢等问题”[2],但只要我们在明确教学目标基础上加以改进,就能不断满足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在知识方面的需要。为此,在法理学教学中除了及时更新和创新知识外,还应综合采用启发式、探究式、辩论式、研讨式教学方法,并应改变单一的卷面测试为主的考核方式,以使学生更好地理解知识、接受知识和运用知识。

正如上文所述,仅仅满足了知识要求还称不上卓越法律人才,专业素质和基础素质对于卓越法律人才而言也是必备的。从我国法学教育现状可以看出,部门法学往往更侧重于学生专业素质的培养,而法理学则兼顾了专业素质和基础素质的培养。如卓越法律人才所应具备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选择能力、反思能力、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人文精神都可以在法理学中找到相对应的内容。这也就要求教师在法理学教学中要正确处理教书与育人之间的关系、树立正确的人才质量观和坚持自我素质的不断提高。

二、教学理念上坚持主体与主导的协调

在我国法学教育中长期存在一种教师与学生角色错位的现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占据核心地位,而忽视了学生所本应具有的主体地位。在这种教学观念的影响下,学生只能是被动地接受知识,而不能主动地思考问题,有违了教育的本质和高等法学教育的目的。为此,在借鉴美国心理学家卡尔·罗杰斯的“以学生为中心”观点的基础上,我国教育界在20世纪初开始确立了“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法学界和法理学界也将这种理念贯彻到教学之中。“法学教育中‘以学生为中心’,就是要从学生的根本属性及其生活世界出发,从促进‘人’的发展这一根本的教育宗旨出发,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尊重学生作为人所享有的平等、民主、自由、尊严等人格价值。”[3]

当然,在法理学教学过程中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必须要摒弃“以教师为中心”的观念,要做到理解、尊重、服务、启迪和激励学生,而不是误解、轻视、利用、蒙蔽和压制学生。而法理学教学理念要实现从“以教师为中心”向“以学生为中心”转变,应正确处理教与学、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在法理学教学过程中,学生是主体、教师是主导,主体与主导之间是协调统一的关系。以学生为主体和以教师为主导相协调的教学理念,强调的是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而不是被动性、能动性而不是机械性、运用性而不是记忆性;教师教学的服务性而不是管理性、引导性而不是命令性、激励性而不是惩罚性。

在法理学教学中坚持主体与主导相协调的教学理念,除了要在明确法理学教学目标的基础上改革教学模式、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外,还必须使学生明确和思考以下问题:第一,法理学的属性。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其研究的问题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对部门法学和法律实践都具有重大的理论指导意义。第二,法理学的实践性。法理学的科学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它的实践性,即法理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向和功能,能够正确地解答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第三,法理学的中国性。要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并借鉴国外法律文化和挖掘本土法理资源,建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理学。第四,法理学的问题性。法理学学科自身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加以反思和改进的问题,如意识形态、政治说教、概念混乱、忽视方法、开放不足和没有流派等。

三、教学模式上坚持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传统的法理学教学模式往往过分重视理论知识的讲授,而忽视了法理学的实践面向,使法理学给部分学生所留下的仅仅是空洞、抽象、费解和无用的印象。张文显教授和黄文艺教授就曾指出,对学生进行干巴巴的、空洞的政治说教和理论教条灌输,致使教学与实践严重脱节,侧重本本上的概念和原理讲授,忽视了学生理论思维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的培养,使法理学丧失其理论的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4]。值得庆幸的是,这种单一的理论教学模式在20世纪下半叶已经宣告结束,不仅因为法理学理论界在吸收实践哲学复兴启示的基础上开始关注法理学的实践性研究,而且法理学教育界也在充分认识到法理学实践教学重大意义的基础上开始了有益探索。至此,法理学实践不能的传言被彻底打破,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也逐步被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机构所采纳。

从《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也可以看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已经将实践教学放在了尤为突出的位置加以强调,不仅明确了实践教学在整个法学实践环节中所占的比重不少于15%,而且对实践教学的方式予以了明确,即校内实践教学与校外实践教学的结合。当然,我国当前法理学实践教学要想取得良好的效果,必须注重实践教学体系的建构。有学者指出,全世界的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的基本包括案例教学法、诊所教学法和模拟审判教学法,但这三种教学法要在我国有效实施必须从内容和制度上加以改良、完备和建设[5]。因此,构建法理学实践教学体系除了应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在“优选性”上下功夫外,还必须加强其与我国法理学教育相结合在“本土化”上多努力。

由于法理学知识体系的特殊性,其有些内容看似更适合以理论教学来完成,如法的历史、法的阶级分析、法的概念分析等,但这些内容却与法律实践存在不可分割的关系。正如刘作翔教授所言,“法理学和法律实践的关系应该是非常密切的。法理学和法律实践相互渗透,法理学渗透于法律实践之中,而法律实践又离不开法理学”[6]。因此,在整个法理学教学体系中,要想有效提升法理学的教学效果,必须关注理论与实践的一体性,注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结合。这就要求在法理学教学中,教师除了要对法理学中的理论知识在熟练把握的基础上对学生进行讲授外,还必须注重案例教学、举办模拟法庭和组织学生旁听法庭实际审判等校内外实践教学方式的合理运用。

四、教学内容上坚持传承与创新的统一

从我国当前法理学教育的现状来看,其所努力培养的人才大致分为实践操作型和理论研究型两种,前者主要是指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在内的法律工作者,后者则主要是指从事法理学教育和研究的法学工作者。因此,在法理学教育中应关注学生的兴趣和志向进行因材施教,但现实的情况是在本科教育阶段进行这种分类教学难度颇大甚至不具有可行性。这就要求法理学教学应对坚持知识传承和知识创新的统一,针对的是有志将来从事法律实务的学生进行知识传承,针对的是有志将来从事法学研究的学生进行知识创新。正如郭道晖教授所言,“可以存在两种法理学,即法律工作者的法理学和法理学家的法理学。前者注重现行法律、法治的义理;后者侧重阐释法学的‘根本难题’,乃至形成学派,可以有其天马行空、孤芳自赏的独家领地”[7]。

而要做到在法理学教学内容上知识传承与知识创新的统一,法理学教师必须肩负起为学生选择合适教材的重任,因为法理学教学内容的设定往往受制于法理学教材的知识体系。有学者指出,我国当前绝大多数法理学教材在内容设置上往往偏重于传授正确的知识,而忽视了学生对知识的探索过程,使学生获取的都是“死”的知识[8]。此外,由于受“结构主义”思维范式的影响,我国当前的法理学教材呈现出形式结构型、形式历史型、实质结构型和实质历史型四种类型,究竟何种类型的教材才能满足知识传承与知识创新的需要,这是一个需要法理学教师予以破解的难题。尽管,“立足于教材的科学性、合理性考虑,变革传统法理学的教材内容,增加更具时代气息、反映国内国际法理学研究成果的新内容势在必行”[9]。但基于实用主义的考虑,笔者认为立足中国现实法律问题、着眼国内外法学理论动态、专注法学和法律思维培养、兼顾其他学科分析视角的法理学教材更利于知识传承和创新的统一。

当然,教材的内容毕竟是“死”的知识,照本宣科式的教学方法自然满足不了当前法理学教学的需要。选好教材只是前提,而用好教材才是关键。这就要求教师在法理学课程教学中要努力做好下列工作:第一,讲授正确的知识,让学生知道是什么和为什么,引导学生形成论证性思维。第二,讲授系统的知识,强化知识之间的层次和关联,引导学生形成整体性思维。第三,反思当前被认为是正确的知识,加强知识的改造和创新,引导学生形成批判性思维。第四,立足法律的同时又要兼顾其他,挖掘人文社会学科的各种分析视角,引导学生形成发散性思维。

五、教学手段上坚持传统与现代的交汇

教学手段是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所运用的工具、载体或设备,其对于提高教学效果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教学手段也在不断更新发展,传统的板书式教学手段正在向现代电化式教学手段演进。传统教学手段主要是指板书教学,其有利于清晰展示知识的内容体系和重点难点,但却没有效率和污染环境;现代教学手段主要是指多媒体教学,其有利于丰富教学内容和激发学生兴趣,但却不利于师生沟通。由于传统和现代教学手段各有优劣之处,因此“传统教学手段虽然有一定的缺点和局限性,但仍有顽强的生命力,它与多媒体教学手段在教学活动中的作用各有侧重,各有特点,又相辅相成。”[10]当前在法理学课程教学手段的使用上是因人而异的,年长教师多侧重于传统教学手段,而年轻教师多侧重于使用现代教学手段。但总体看来,现代教学手段在法理学教学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传统教学手段的功能也在短时期内不会被忽视。

笔者认为,在法理学教学中传统教学手段和现代教学手段之间的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二者之间应是相互交汇、相互协调、不可偏废的关系。如在介绍案情较长的法律事例时,板书方式则没有多媒体方式清晰直观;而在进行案例的法理解读时,多媒体方式则没有板书方式给学生留下的印象深刻。因此,二者的交汇使用则不仅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活跃课堂气氛和引导学生参与,而且能利于学生通过记笔记的方式巩固知识、针对个性问题灵活互动、加深与教师的知识和情感交流。

在法理学教学中坚持传统教学手段和现代教学手段的交汇要求:第一,两种教学手段无必然主次之分,教师要根据教学内容进行合理选择,但无论以何种教学手段为主都要力求实现二者的有机整合。第二,涉及基本概念、重点难点和需要与学生互动的内容适宜采用板书手段予以强调,涉及案例分析、内容对比、逻辑论证的内容适宜采用多媒体手段予以清晰直观展示。第三,采用板书教学的内容,教师要合理设计板书的类型,注意板书的简明扼要、层次清晰和美观大方。第四,采用多媒体教学的内容,教师要确保多媒体课件的形象性、多样性和新颖性,并避免照“片”宣科的现象发生。

[1]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7-21.

[2]侯猛.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学科的知识变迁[J].法商研究,2006,(5).

[3]王霖华.法学课程的案例教学理念探讨[J].教育评论,2004,(5).

[4]张文显,黄文艺.高校法学理论教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思路[J].中国大学教学,2004,(1).

[5]邢钢,王卫权.对法学教育中实践性教学的评析[J].中国大学教学,2009,(5).

[6]刘作翔.法理学的定位[J].环球法律评论,2008,(4).

[7]郭道晖.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分—中国独有[N].社会科学报,2007-09-13.

[8]郭忠.法理学知识的“死”与“活”[J].河北法学,2012,(9).

[9]刘爱龙.论法理学教学与法学思辨能力的培养[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1).

[10]郭增平,朱纯义.谈现代化教学手段与传统教学方法的合理运用[J].教育探索,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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