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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光纤到户国家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2013-08-15王晓红

山西建筑 2013年35期
关键词:电信业务住宅区设计规范

王晓红

(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山西太原 030013)

加快“宽带中国”建设,提升宽带速率,光纤到户成为必然选择。为了推进光纤到户建设,国家颁布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下简称《施工及验收规范》)。这两项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就是解决小区宽带建设难题、推动住宅建筑全面实现光纤到户、促进住宅小区通信设施共建共享的有力法宝,同时也是保护宽带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

1)光纤到户将是我国宽带固定用户接入的主要方式。

人们日益增长的信息消费需求,是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的直接动力。宽带作为经济增长的引擎已经得到各国政府的普遍认同,根据世界银行近年的计量经济分析,宽带社会普及率每增长10%,会带动GDP增加1.4%;布鲁斯学会的研究也表明,在宽带上投入1美元,能给社会带来近10倍的财富回报。因此,宽带网络被公认为是21世纪最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深刻影响和改变着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是国家综合竞争力的体现。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目的在于加强战略引导和系统部署,推动我国宽带基础设施快速并健康发展,全面支撑经济发展和服务社会民生。

要发展宽带,关键在于提速。只有全面提高宽带速度,改善用户上网体验,才能不断激发人们的信息消费,促进“宽带中国”整体推进。当今,随着ip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宽带提速瓶颈重点集中在“最后一公里”接入上。作为过渡技术的传统铜缆DSL数据传输技术发展已经出现停滞,大幅度提升用户接入速率勉为其难,必将被新的方式所替代。光纤传输技术在提升数据传输速率方面有着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迄今为止,被认为是解决“最后一公里”带宽瓶颈的最佳方案。但由于成本、技术、需求等方面的障碍,在宽带接入中还没有得到大规模推广与发展。近年来,通过人们不断探索,技术创新不断取得显著进展。特别是无源分光技术日趋成熟,再加上政策上的扶持,光缆及其插接件成本大幅降低,直接导致光纤接入成本接近或低于铜缆接入成本,光纤接入体现出其优势,已经可以广泛普及推广。在沉寂多年后,光纤到户(FTTH)再次成为热点,步入快速发展期。我国已经把光纤到户列为宽带固定接入的主要方式,从《设计规范》中强制性条文可以得到充分的体现。

《设计规范》第1.0.4条规定:“在公用电信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本条文在法的层面,很好地贯彻了国家信息产业规划、建设宽带中国发展战略。

在我国城市市区、县城区作为宽带承载网的本地传输网几乎全部实现了光纤传输,接入本地传输网的引线光缆也在逐渐缩短,通过努力平均接入距离有希望控制在1 000 m以内。本地传输网骨干层10 G和2.5 G技术普遍运用,甚至1.02T技术也在发展,多数城市甚至在发展高速独立的ip宽带城域网。宽带核心层带宽的大幅提升,为光纤到户普及提供了先决条件。

在当前的发展环境下,住宅建筑设计继续执行过去的规范,通信设施还用铜缆系统,必然制约宽带的普及和发展。为了提升用户带宽,新建住宅的铜缆系统一开始就会被电信服务商直接弃用,而不得不进行系统改造,工程需凿墙开洞敷设光纤,将会影响到建筑物结构及建筑物公共部位美观,更重要的是前期建设造成社会资源浪费。新规范的实施,减少了铜的使用,对于稀有资源节约保护,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也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2)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必须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

固定宽带接入是宽带服务商将宽带线路引入宽带用户户内,中间会经过房地产开发商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区域,房地产开发商或住宅小区物业常常会利用手中的管理权进行干预,甚至谋取利益。由于国家一直没有有力的政策和强制的标准来规范住宅小区通信设施建设,多年来,围绕宽带业务,宽带经营者进行着无序的市场竞争,一些宽带经营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公司结成共同利益体,签订垄断性协议,进行业务垄断,使宽带用户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严重侵犯了用户的合法选择权。用户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宽带服务商,被迫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公司选定的宽带服务商,得到的宽带服务,质量没有保障,宽带网速“缺斤少两”,网络故障不能及时处理等等。同时,这种现象也侵犯了其他电信经营者的平等竞争权利。

宽带用户作为信息消费者,理应得到一般商品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宽带用户有合法自由选择电信服务商的权力,政府应该加以保护。国家要从政策、法规和制度上加强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宽带接入现实难题,消除这些无序、混乱现象。《设计规范》第1.0.3条强制性规定:“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必须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可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此条文从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建设的源头入手,强制要求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者,工程的设计必须满足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的要求。

为了确保此强条实际可操作性,《设计规范》中定义了用户接入点,通过设置统一用户接入点,划清电信业务经营者与住房建设方建设分工界面。《设计规范》第3.1.1规定了用户接入点位置确定依据,给出了各类住宅建筑用户接入点位置的设置。《设计规范》第3.1.2具体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住房建设方的建设内容分工。双方责任明确、内容清晰。进而也就明确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设施工程设计的范围和内容。《设计规范》第3.2.2条规定的地下通信管道管孔容量、配线设备安装空间、电信设备间面积等要求,都是达到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的基础条件。为了满足电信业务经营者光纤设施使用空间要求,在《设计规范》的3.2.10条又对各设备间的面积尺寸作了详细规定。这个尺寸也是能够满足三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共享使用的最小尺寸。只有按照这些规定进行设计施工,才能满足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宽带用户自由选择要求。

《设计规范》通过设置统一用户接入点,划分并明确了通信设施工程界面:a.避免了通信设施工程建设中的相互推诿;b.能够防止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住房建设方利益勾结,进行业务垄断;c.实现了通信设施的复用和共享,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对宽带经营者来说是公用的,可以避免重复建设,节约社会资源。

3)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必须与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同步建设、同步施工、同时验收。

21世纪,人类文明发展进入信息化时代,人们在基本的生活需求得到满足时,精神的需求会更加旺盛。信息需求是最基本的精神需求,网络作为获取信息最方便,最广泛,最直接的来源,已经成为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住宅基础保障设施建设还停留在水、电、煤气等认识阶段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满足人们上网需求的通信设施必须纳入住宅建设基础配套设施进行建设。因此,《设计规范》第1.0.7条强制性规定:“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必须与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同步建设。”相应的《施工及验收规范》第1.0.3条强制性规定:“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应与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同步施工、同时验收。”

同样,为了保证强制性条文的可执行性,在《设计规范》第2.0.1条明确定义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的内容。在《设计规范》第3.1条中通过清晰划分工程界面,明确了住宅建设单位的建设责任,从而明确了住宅建设单位需要同步建设、施工和验收的内容。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将规划用地红线内电信管道(包括管道、人孔、手孔、室外引上管及建筑物引入管等)和电信设施以及建筑物内(用户接入点以内)的电信管线和电信配线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着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均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由建设项目出资人负责投资建设。

一直以来,我国住宅建设对小区内通信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就不够重视。有些小区作外网时,只作强电而不考虑弱电;有些小区考虑了弱电,但是通讯工程的管网往往只考虑一家。在审查方面,相关部门对新开发的住宅小区驻地网附属的通信设施设计审查也相对较宽松,这两项国家规范正式实施,无疑会改变这种局面。

4)贯彻执行两项规范的建议。

在做好规范宣传、培训学习的同时,政府要加紧制定配套的制度和措施,各相关部门主动负起相应的职责,加强管理,加强部门协调,加强社会监督,并进行责任追究。政府严格执法,严厉打击侵害宽带用户权益的行为,维护良性的社会环境。

[1]GB 50846-2012,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S].

[2]GB 50847-2012,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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