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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强令加班属违法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13-08-15

四川劳动保障 2013年2期
关键词:单方有权劳动法

咨询台:

我所在的公司上月接到一笔大订单后,由于人手紧张,为确保按时交货,遂要求全体员工连续15天每天加班4个小时。为此我坚持了3天,终因身体状况不好提出了请假,但遭公司拒绝。理由是公司已明确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我拒不加班属于违反公司规定,公司有权扣除我的工资。公司如此做法我感到心寒,现想离开公司。请问,我可否以公司强令加班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读者 节宁节宁读者:

感谢你对本刊的信任和支持。经查阅相关政策法规,现就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供你参考。

你完全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公司的行为当属违法。一方面,《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你拒绝加班,说明你并不同意;而且每天加班4小时也已超过规定限额。另一方面《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对第三十八条解释为:“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公司连续15天加班,已表明你无法在两周内各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

第二,公司侵犯了你的休息权。虽然公司愿意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但只能说其愿意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不会侵犯你的报酬权,并不能因此就否定了加班本身的违法性,因为公司强令加班侵犯的是劳动者的休息权。

第三,你所在用人单位的情况不具有必须加班的法定情形。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四十一条规定限制,劳动者不得拒绝加班的情形包括三种: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等,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你公司基于自身生产所需明显不在其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你所在公司加班规定违法,侵犯劳动者的休息权就应属该项规定之列。因此,你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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