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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保障应强化国家责任

2013-08-15陈雪娇

社会与公益 2013年4期
关键词:监护福利体制

文|本刊记者 陈雪娇

“许多需要的东西我们可以等待,但是儿童不能等。她的骨骼正在形成,血液正在成长,对儿童,我们不能说明天,她的名字是今天。”

——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米斯特拉尔

近日,中英儿童福利政策及儿童保护机制研讨会在北京师范大学举行。此次活动由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与英国大使馆联合主办。研讨会旨在促进中英儿童福利政策与法律领域的了解与交流,为中国儿童福利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英国国际家事法庭索普勋爵表示,保护儿童的福利和权利,首先要为儿童建立一套专门的法律和司法体系,从制度设计;另外,在保护儿童司法实践过程当中,专业化非常重要。在英国,儿童案件有层级递进的司法程序,它的好处在于同一案件可以在不同层面的法庭得到审理,以确保公平公正。

秉承《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英国是欧盟的成员国。欧盟的人权公约第八条显示,允许国家干预家庭生活,但这是在必要的条件下来进行的。也是英国《儿童法》的根本的原则,国家通过政府向法院提出申请,剥夺家长对儿童的保护权利。

索普勋爵特别强调了跨境案件,在涉及跨境案件中,国家间要保持有力合作,明确可以实施的一些具体体制。当然具体到从法官到律师,以及社会工作体系,都需要国际化的融合。

相较于英国,中国的儿童福利政策框架和运行的机制似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曾于2006年参与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助理柳华文表示,在中国,儿童保护是靠政府的政策去强调可操作的层面。要保护儿童,最根本的是从体制、体系上解决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势必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致城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项目主管张文娟认为监护不善的儿童是处于最困境中的儿童。监护缺失、监护失能、监护待定、监护缺位以及虐待问题是监护不善普遍存在的五类问题。

她认为现在的儿童福利制度处在一个“零起点”的位置,现在的一些儿童福利保障措施、义务教育等就像散落的珍珠,缺少一根线把它串起来。这个“线”就是机制,关键是把框架打好,现有的福利措施如何运用到儿童福利上。“我们现在关键是如何让孩子的父母发挥更好的作用,从而更好地保护孩子的权益。”

同时,张文娟还呼吁制定《儿童福利法》。首先要解决的是理念上的问题,理念上一定要明确。儿童不仅是家庭的,而且也是国家的。“我们必须在政府和家庭之间对儿童健康发展科学配置,这是整个框架的基础。”

第二,要建立有利于儿童实现最大利益的跨部门无缝衔接机制。

第三,理顺儿童家庭权利保障的早期发现,跟行政干预、司法干预的对接机制,同时要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保障的无障碍对接。

尽管各国在儿童福利和保护方面法律体制不同,但仍有《联合国儿童公约》作为其共同的基础。首先确定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然后是儿童生存、发展等权益,最后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这个基础上,再建立一系列的体制和安全网,把儿童置于整个社会环境中来考虑一系列的问题。这些不仅仅依赖于静态的制度安排,更仰赖于实际工作者在保护儿童的过程对于司法实践,对法律专业化的理解,对情境的把握以及措施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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