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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2013-08-15

四川水力发电 2013年4期
关键词:项目法人实施办法管理机构

2013年4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办法》提出,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将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坚持以人为本、移民优先、统筹兼顾、持续发展的原则,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需要;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办法》规定,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协议由项目法人与省扶贫移民局签订,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协议由项目法人与市级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后期扶持范围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扶持对象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搬迁安置和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农村移民,扶持期限为20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以及项目法人应当建立移民工作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移民安置规划、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后期扶持、资金管理、设计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十章五十七条内容,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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