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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行山生态旅游长治区域的环境法对策分析

2013-08-15普金霞

长治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旅游区太行山生态旅游

普金霞

(长治学院 法律与经济学系,山西 长治 046011)

山西省长治市位于太行山中南段,旅游资源具有“多彩”(古色、红色、绿色)之名,区域内资源丰富,集自然生态景观、历史人文景观、红色革命圣地于一体,在生态旅游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无论从地理位置、区域布局、文化优势均在太行山生态旅游中具有标志性意义,其区域内有以太行山大峡谷、太行水乡、天脊山为主体的东部峡谷风光旅游带、以沁源灵空山为主体的西部太岳山生态休闲旅游带、以东山西水为载体的城市休闲生活带以及以太行精神、上党神话为主旨的武乡八路军太行纪念馆、平顺西沟展览馆等红色、人文生态旅游区。近年来,长治市的旅游产业有了长足发展,在山西“晋善晋美”旅游品牌宣传中,长治以“红色武乡、太行水乡、板山、休闲避暑”等著称,集中体现了太行山生态旅游中的最美风景和休闲品格。长治市在太行山生态旅游的开展中具有明显优势,在“国家太行山旅游区”建设已被纳入国家旅游“十二五”总体规划的发展前景下,在山西省配套综合改革实验区的大好平台上,本区域能充分有效地利用其独特的气候条件、良好的区位优势以及得天独厚的资源禀赋,先行先试,创新旅游管理模式,实现本区域生态旅游的跨越式发展。但由于旅游的各方参与者对生态旅游理解不到位或缺乏基本知识而导致旅游中存在种种环境问题,已影响到生态旅游的进一步开展。

一、太行山生态旅游长治区域中存在的环境问题

(一)生态破坏

1、“内源性”破坏

太行山生态旅游长治区域(以下简称本区域)景区均选择在生态环境较原始、红色文化较浓、经济相对贫困和落后的地区。政府和经营企业把生态旅游视为经济转型、脱贫致富的重点旅游产品大力开发,如太行山大峡谷国家森林公园景区,为追求旅游收入与利润的最大化,在有限的景区增加过多旅游景点对生态旅游区的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再加上本区域高山盆地所形成独特的自然资源、气候资源、景观资源,使旅游旺季集中在夏季(6~9月),此时游人集中,景区的游乐活动频繁,政府部门也相继开展各种节庆项目,如不加控制任由发展必会超出景区的环境承载力而对该区的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造成破坏。另外少数游客的不文明旅游行为如在景区内胡涂乱刻、折损花木,对旅游区的文物和景观设施以及生态环境造成不小影响。

2、“外源性”破坏

一是企业的短期经营行为造成的破坏。如被誉为地球之肾的长治湿地资源在商业开发中,出现与湿地保护不符的商业规划,如修建宾馆餐饮游乐设施开展多种游乐活动,密集接纳游人,过多的人类活动影响到了景区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二是政府的盲目开发造成的破坏。本区域各级政府为追求经济转型,在开发旅游资源时急功近利没能按照生态旅游的内在要求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全面的科学论证,盲目制定旅游规划,快马加鞭进行“景观”建设,从而造成相关区域的生态破坏难以恢复。如为吸引游客在老爷山景区大兴土木修建庙宇宾馆,造成大面积植被破坏。

3、建设性景观破坏

这种破坏有潜在性的特点。如老顶山国家森林公园沿山体修建滑索即为一显例。另外,壶关红豆山峡景区人工景点的建造、旅游配套设施的建设以及与景区不协调的游览娱乐设施的修建都形成对生态旅游的“非生态”的景观破坏,不仅贬低了国家地质公园的自然景观品格,也对当地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带来不良的影响与破坏。

(二)环境污染

不当开展的旅游行为会对诸多环境要素产生破坏和污染。本区域各主要生态旅游景区通常遭受“三个方面的污染。”[1]一是游客在旅游区内的休闲活动及生活垃圾造成的污染,如在灵空山等一些自然保护区内的“纯自然”原始野炊,不仅有森林火灾隐患,又对其空气和水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游客携带的方便食品与饮料,用完后不能合理处置也会污染水体。二是生态旅游景区旅游配套设施、娱乐设施未能按照“三同时”要求,对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垃圾正当处理而对生态旅游区的水体和大气造成污染。三是在生态旅游景区内的天然或人工水体上过度开展水上旅游活动也会污染水体或水源。如太行水乡的漂流活动、漳泽水库的燃油游艇观光活动。

二、生态旅游的环境法保护对策

(一)生态旅游环境法保护的理论基础

1、生态文明

“生态旅游是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在旅游业中的具体体现”[2]。生态文明是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之后人类文明史上的又一大历史性的进步。其彻底摒弃了以往“人类掌控自然”的思维方式,而是积极倡导“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和谐相处”,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3]生态旅游本质上是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可持续旅游,其参与者则要实现从传统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思维方式之转变。具体而言:

就旅游管理者和经营者而言,摒弃“人类中心主义”逐步树立“生态中心主义”观念。“生态中心主义”思维方式从本质上讲是对“人类掌控自然”之思维方式的彻底反思和摒弃,它要求旅游管理者在做旅游规划时要立足长远,不仅要考虑当代人的利益,也要平衡各种旅游资源的保护以及后代人的利益,使宝贵的生态旅游资源可永续利用;它要求旅游经营者在至少不破坏旅游资源的生态价值前提下开展有限的旅游开发活动,并在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冲突时,选择保护生态利益。

就生态旅游者而言,要树立绿色消费的观念,它包括“适度消费、公正消费、责任消费”。[4]2这种观念指导下的旅游消费者应尊重景区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有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在保证自身基本旅游消费同时又会保护环境和减少资源浪费。比如,克制对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旅游行为,杜绝生态破坏行为,在自然保护区或生态脆弱区内,以生态可接受的方式进行原生态的观赏等静态体验活动,并以对环境负有责任的方式对生态旅游区进行适度补偿。

2、生态环境伦理

生态环境伦理是关于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的伦理,也可以说是人类对自然环境的伦理责任。“它是指体现于生态旅游过程中的一系列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理性思维与道德规范”。[5]93在此指导下,生态旅游不仅是在旅游区开展的生态体验、接受生态教育和享受生态利益,更是各级参与者尽到保护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责任的一种负责任的旅游。它强调旅游参与者的的自觉和自律,要尊重和保护环境,不急功近利,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在旅游活动中尽可能保持自然的生态平衡,维护大自然的整体和谐性,强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多样性,强调尊重自然的权利,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

(二)本区域生态旅游环境法保护的具体对策

1、用法律手段规范生态旅游规划制度

科学的规划是开展生态旅游的第一步。本区域同样需要在进行生态旅游开发前进行科学的调查和论证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生态文明的思维方式,遵循生态环境伦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资源开发保护规划制度,加强对生态旅游资源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这项制度应以国家旅游基本法的形式加以规定,并细化责任完善追究机制。

2、建立生态旅游项目开发的事先防范机制

在部分生态旅游区如自然保护区、生态脆弱脆区如盲目开发会导致不可挽回的生态灾害,为此必须在事前进行风险控制,有效的手段是对生态旅游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批。尤其是在长治市打造太行山旅游区核心城市的政府主导行为下,更要加强对旅游项目的严格审批,防止以“先行先试”名义,不经论证草率上马新项目。

3、落实生态旅游项目开发的事中控制措施

生态旅游是一种真正对环境负责任的旅游。我国现有环境保护法已有较为完善的保护措施,生态旅游的主旨要求各项环保法措施严格开展,贵在落实。具体包括:一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由于本区域的自然景观多在国家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其旅游资源具有原始性、生态脆弱性和不可恢复性,因此评价内容应包括对当地野生生物和生物多样性的威胁以及引起环境破坏或导致生态系统生态效益损失的风险;二是“三同时”制度。即“三废”处理处置设施,以及针对生态旅游区的防止水土流失、植被破坏、景观破坏的专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是限期治理制度。包括治理污染环境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对超标排放等严重污染行为依法限期治理,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必须依法关闭、搬迁并依法追究责任。

4、完善社会参与及当地居民的生态补偿制度

对社区负责是生态旅游又一项重要内容。本生态旅游区处于革命老区和资源依赖区域,在过去的革命和建设中,当地居民作出了巨大牺牲,特别是煤炭采空区的居民,承受贫困和资源枯竭的双重制约,现在转型发展生态旅游,理应由生态资源的收益者对他们进行生态补偿。同时为了生态资源的永续利用,也必须保证当地居民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获得适当经济利益,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当地居民参与旅游业发展的机制,如景区可以为居民提供导游、保卫、环卫、餐饮服务及手工艺等就业机会,实行股份制分红等。

5、建立生态旅游资源损害的责任承担制度

在生态旅游中,由于种种违法或侵权行为,导致旅游资源的生态破坏和生态效益的损失。明确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追究是保护生态旅游资源的最后也是最有效的手段,因此,必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并修改或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第一,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拓宽起诉的主体资格,打通公民尤其是相关旅游参与者保护生态旅游的诉权通道;第二,在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中,用无过错责任制取代过错责任制,建立更严格的环境民事责任制度,并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第三,增加关于环境犯罪的罪名,扩大刑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适用范围。第四,建立环境责任的社会化承担机制。本区域的生态旅游景区多建立在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或生态脆弱区,一旦开发不当或保护不力,容易造成不可恢复的生态灾难,损失极大范围极广,目前这种责任多由旅游开发商或当地政府承担,一旦企业无力承担,则最终由政府承担。为减轻政府负担,也为有效防范旅游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其环保意识,可探索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由保险公司通过市场的手段将这种生态损失加以社会化的承担,也能更多地赔偿生态效益受害人的损失。我国应探索一种可行的保险模式以充分发挥这种分散风险补偿生态损失的机制的作用。

[1]贾运林.山西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环境战略实证研究[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9,(3):63-66.

[2]国家旅游局、环境保护部.全国生态旅游发展纲要(2008-2015).

[EB/OL].2008-12-29[2009-04-09]http:// www.hb12369.net/template/dispnews.asp20081229100954007126.ht.

[3]刘芳,李娟.法律生态化:生态文明下中国法制建设的路径选择.[J/OL].2010-04-1[2010-11-9]http://www.chinalawedu.com/new/16900_175/2010_4_15_wa2682474637 151401027755.s htm l.

[4]秦鹏.生态消费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5]卢云亭,王建军.生态旅游学[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卫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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