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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格对等与法律英语翻译

2013-08-15陈小丽

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4期
关键词:法律文本语言

陈小丽

(盐城工学院外国语学院,盐城224051)

语言是人类交流的最主要方式,言语交际是人类活动的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相同的思想、观点或情感可以用几种不同的方式来表达,表达中的不同“风格”也因此相应产生。

一、风格简述

风格(style),也称文体,一般是指文章的写作风格。style一词最初源于希腊文,本义是“雕刻刀”,指“以文字装饰思想的一种特殊方式”[1]。英国作家斯威夫特(Jonathan Swift)认为风格的真实定义就是把恰当的词用在恰当的地方(Proper words in proper places make the true definition of a style)。王佐良认为,风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风格指一种语言中的各种文体,比如书面体和口语体;狭义上的风格一般指文学作品的艺术风格,也包含作家的写作风格。

二、风格翻译论

西方风格翻译研究的起始要追溯到18世纪。英国文艺理论家亚历山大·泰特勒正式提出风格翻译问题,他在《论翻译的原则》(Essay on the Principles of Translation)中提出了著名的翻译三原则,第二个原则是:译文的风格和表达方式应与原文具有相同特性[2]。奈达的风格论体现在其功能派观点,他认为原文风格的再现体现语言能动性的再现。风格的转换要服从于译者的预期目的[3]。

在中国译论史上,我国古代著名的译经大师鸠摩罗什最早提出了译文如何表现原文的文体风格问题。他说道:“天竺国俗,甚重文藻。……经中褐颂,皆其式也。但改梵为秦,失其藻蔚,虽得大意,殊隔文体。”[4]意思是说,天竺辞体华美,应该能配上音乐吟唱。但是译成汉语,却美处全失,虽然保存了大意,文体却相差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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