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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公共领域”问题探析

2013-08-15王海龙

传播与版权 2013年7期

□ 王海龙

一、公共领域问题的界定

在古希腊的城邦,自由民的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界限分明,在广场上举行的公共活动必须遵守公共生活规则,公与私对立但并没有约束,在现代法律关系中,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完全对立。公共领域,在政治哲学中主要是指那些与市民社会相对应的社会生活内容,是围绕着公共部门的核心而展开的公共生活形态。哈贝马斯意指的是一种介于市民社会中日常生活的私人利益与国家权力领域之间的机构空间和时间,其中个体公民聚集在一起,共同讨论他们所关注的公共事务,形成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一致意见,并组织对抗武断的、压迫性的国家与公共权力形式,从而维护总体利益和公共福祉。

通常我们看到的“公域”,并不是“公共领域”的简称,公域(the publics phereor public space)与私域(the privates phereor private space)是西方法哲学的两个对民主与自由的价值追求的重要概念, 公域与私域的划分为法治的合理性构建提供一种界分的框架。“己域要自由,群域要民主” ,这是大多数学者持有的观点,私权利领域实行自由,而公权力领域实行民主,也是私域和公域问题最简洁的界分。区分公域与私域很有必要,如果没有公域与私域划分的理论,将导致私人的独立性和利益得不到论证,任何公共权力也都将失去其合法性,本文公共领域主要指“公共舆论领域”。

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是一种不受官方干预,独立于政治权力之外的社会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活动空间或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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