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裁判中类推解释之合理与不合理界限——以“肖永灵案”为例
2013-08-15李湘雯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4期
李湘雯 肖 珊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310008)
在法学方法论中,一般认为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之间的符合性判断是一个涵摄的思维过程。[1]通常情况下,一般案件依照涵摄的三个思维步骤,就能立即得出法律结论,从而为该案的判决划下一个圆满的句号。但在特殊情况下,尤其是某些疑难复杂案件,依靠普通的三步骤并不能准确判定该案件的结论,在法律推理不能发挥完全效用的情况下,就需要法律解释予以辅助。
虽然法律规范本身是客观的,但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必然有一个选择再适用的过程,而选择过程就加杂了法官本身对法律的一种理解和释义,因此法律解释就扮演着裁判过程中一个相当重要的角色。而类推解释在众多法律解释方法中一直以一种相当受争议的姿态存在着,虽然理论上有很多学者对类推解释属于法律解释方法持反对意见,但是却无可否认它在司法裁判活动中的确具有相当高的运用频率。笔者认为,类推解释中有合理的类推解释和不合理的类推解释之分,对于合理的类推解释我们要善用,包括运用的方法要善和运用的目的要善,因为这对刑事法律漏洞有很好的实质弥补作用。而对于不合理的类推解释我们要坚决禁止,因为这很容易造成司法者续造法律,主观任意裁判的发生。因此要运用好类推解释的最为关键的就是要对类推解释的合理与不合理作清晰的区分。
一、类推解释之合理与不合理界限的理论背景
(一)类推解释的概念
所谓类推解释,德国刑法学者罗克辛指出:“类推是通过类似性推论的方法,将一个法律规则转而适用于一个在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其他案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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