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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版权、商标权市场支配地位的美国反托拉斯考察

2013-08-15龙柯宇

龙柯宇

(四川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重庆 400031)

一、与滥用版权、商标权市场支配地位相关的反托拉斯立法

较为完善的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反垄断制度都发祥于美国,因而美国也成为了处理和平衡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关系的先驱者。美国基本上是将知识产权垄断问题(自然也包括了滥用版权、商标权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纳入反托拉斯法的体系架构中予以规制的。

美国反托拉斯法是联邦及州法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宗旨为反对非法垄断、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促进社会福利。反托拉斯法并无形式上的统一之法典,它由若干法案、判例及各式指南所组成。

就法案而言,一般包含如下几个部分:

(1)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Sherman Antitrust Act)。该法案被誉为反垄断法的“拓荒者”,并竞相为现代各国反垄断法所效仿。其核心条款为第1条和第2条。虽然该法没有明确以知识产权作为规制对象,但是版权、商标权滥用行为却常常具备该法所述之行为特征。比如多个版权人采取联合行动,共同滥用版权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就有可能受到《谢尔曼法》第1条之调整。

(2)1914年生效的《克莱顿法》(Clayton Act)。该法案扩张了反托拉斯法的适用范围,并确认了价格歧视(第2条)、独家交易和搭售(第3条)、合并收购(第7条)、连锁董事会等垄断行为模式[1]188-203。当然,这些行为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唯有在“可能在任何商业中实质性地削弱竞争或者势必形成垄断”之时,方可受反托拉斯法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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