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巨灾救助体系中各责任主体的建设
2013-08-15胡小光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8期
胡小光
一、巨灾的理论界定以及提出问题
关于巨灾的定义,学术界的定义有很多。从国际组织来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认为能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与基础设施的大面积损坏的灾害可以定义为巨灾;而从各国的保险机构根据灾害带来的财产损失来确定巨灾的标准,例如美国联邦保险局认为灾害至少造成2 500万美元的损失可以称为巨灾;瑞士再保险公司将损失定于为3 780万美元等各种定义。
中国幅员辽阔,自然环境跟地质结构比较复杂,又处在世界上两大灾害带的交会部位,导致我国成为受巨灾灾害严重的国家之一。在我国比较常见的巨灾主要是洪水、台风雨地震,例如2008年5月12日我国四川省汶川县的汶川8.0大地震导致人员死亡超过8万人,直接经济损失达8 451亿人民币,住房与基础设施建筑几乎被夷为平地,巨灾严重威胁受灾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心理健康,影响了社会的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巨灾救助变得极为重要,国家也应建立了救灾管理体制。
然而,通过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的就在体制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政府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救助功能没有凸显功能、商业保险承保比例低以及不愿意参与巨灾救助、社会团体以及慈善机构不能及时参与救助或者有心无力、个人抵御风险能力低等等问题。以下针对政府、保险公司、民间志愿者组织、个人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
二、政府、保险公司、民间志愿者组织应对巨灾时存在问题
(一)政府
巨灾带来的损失可以说是触目惊心的,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完善的灾难救助体制,那么将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