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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经济学角度浅谈离婚问题

2013-08-15赵术萍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8期

赵术萍

婚姻对一个社会的意义所在,我们可以从《婚姻法》是建国后我国出台的第一部法律中寻到答案。婚姻可以说是社会稳定的晴雨表,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我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在悄然的发生着变化。伴随《裸婚时代》、《婆婆遇上妈》等家庭题材电视剧接踵而至,“离婚”一词不得不将我们从对浪漫婚姻的憧憬中拉回现实,引发我们对现实的关注,对婚姻,对离婚问题的深入思考。

一、婚姻是什么

在探讨婚姻关系的实质时,学者看法不一。例如康德主张契约说,他认为婚姻是两个异性为了始终相互占有对方的性器官而产生的结合体。黑格尔认为婚姻是伦理实体,婚姻的本质不是基于财产权相互转让产生的契约,“更确切地说,它是超越了契约立场的契约”。从制度说角度讲,缔结婚姻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但有关结婚的制度则是法定的,排除双方的自由约定,双方同样不能附条件或期限,更不能改变结婚的法定形式。婚姻是人制造出的制度,人可以选择是否步入婚姻,但人却不能通过自己的约定改变制度。在选择婚姻时,它与缔约相近,但在内容上两者却大相径庭。

笔者看来,婚姻从本质上属于男女双方达成的契约。因为婚姻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基于意思自治达成的终生相携,共同负担家庭责任,共享家庭权利和承担家庭义务的合同,是归于民法调整范围的。尽管法律对婚姻制度进行规定,但那也只是为人们更好地履行契约责任提供前提和保障,卢梭说:“人生来自由,但又无处不在枷锁中”,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婚姻市场”有秩序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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