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断标准分析
2013-08-15谢张真陈宏光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8期
谢张真,陈宏光
一、资料处理服务组织联合会诉坎普案
美国的原告资格法律的特点是变迁迅速和很不确定,这主要是因为美国关于起诉资格的法律主要由判例产生,法院通过对起诉资格的灵活设置既有司法权和行政权二者功能的权衡,也有应对复杂的现实的挑战的考量,但是起诉资格的法律我们仍能从复杂多样的判例中把握住其发展脉络,尤其是1970年资料处理法务组织联合会诉坎普案的发生,在联邦法院层面确定了美国现代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两层结构标准。
(一)坎普案的案情介绍
货币审计长坎普在1966年发布一项规定,允许国家银行,包括坎普主管的美国国家银行和信托公司在内,可以把他们的资料处理服务提供给其他银行和银行的顾客使用,作为银行的附属工作。资料处理服务组织联合会认为这项规定违法,其主张的理由是1962年的银行业务公司法的规定 。该法规定:“任何银行业务公司除从事银行业务以外,不能从事其他活动。”坎普辩护原告不具备起诉资格,其辩护主张得到了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的肯定,但联邦最高法院却否认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在法院的多数意见中确定了原告的资格标准——两层结构标准,包事实上损害标准和可争辩的利益范围标准。
事实上损害标准,也被称为宪法标准。因为“关于起诉资格的广泛概括大都没有价值。然而有一个概括却是必要的,那就是联邦宪法要求的起诉资格必须在宪法第3条规定之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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