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淫秽色情的法律规制
2013-08-15武静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1期
武 静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2.太原大学文法系,山西 太原 030032)
我们生活在信息时代,互联网技术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突破地域、身份的限制,尤其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个人独立性被增强、放大。个人欲求的多元,也因为网络世界的符号化、开放性而本能地放任。我们通过网络自由地表达自我、获取信息、沟通交流的同时,淫秽色情的内容也藉助网络的便利性、即时性而泛滥。
网络淫秽色情的内容依托文字、声音、图像等载体,借助互联网技术,置身于虚拟社区、交友软件、网络广告中。在有关“性”的话题中,只有淫秽色情的部分才是道德所抵制、法律所反对的。在中文语境中,我们常常用“黄”来指涉淫秽色情。[1]基于网络淫秽色情内容对道德的冲击和对社会秩序的潜在威胁,过去我们常常采取“运动式执法”[2]即扫黄的方式对其进行打击。但由于运动式执法带有更多的政治色彩,在讲求法治的当下,以法律手段对网络淫秽色情进行规制,便成为时势。
一、中国现有关于网络淫秽色情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权益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广告法》、《海关法》、《公务员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决定》等法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对涉嫌“淫秽、色情”的行为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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