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刑事和解机制探析
2013-08-15王修珏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王修珏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江苏苏州215128)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在中立第三方的调解下,通过加害人赔偿被害人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谅解协议,在此基础上司法机关做出有利于加害人刑事责任处置的一种恢复性司法制度。刑事和解制度贯穿于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自2002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率先试行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以来,各地基层检察机关陆续试行刑事和解制度,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刑事和解契合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现今,新《刑事诉讼法》以专章规定了刑事和解程序,明确了适用的案件范围、条件、程序和法律效力,这对规范司法实践、保证案件处理效果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积极意义
1.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现。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如果使用不当,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对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定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如果通过刑事和解可以达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目的,就不需要实行逮捕。
2.顺应侦查监督工作执法理念的深入转变。彻底摒弃“构罪即捕”“以捕促侦”“方便诉讼”“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等观念,转变“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护”的司法理念,严格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重视合法权益的保护,保证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都经得起法律和事实的检验,而刑事和解正是一种重视人权保护、慎捕慎刑的恢复性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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