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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利益补偿机制初探

2013-08-15韩雄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资源

韩 雄

(中共阜康市委党校,新疆 阜康 831500)

资源的开发、转化及收益分配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各利益主体相互博弈的结果。从现行资源开发及转换体制来看,资源开发会带来三种必然性结果:一是资源开发地通过大量的资源输出,形成短暂的繁荣景象,但是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居民贫困化加剧。二是初次分配不合理,忽略了资源地居民的利益,而且资源税收及补偿费用目前依然按照四级分配法(国家、省、市、县),把乡镇和村委会排除在外,导致财权事权不对等和基层组织的贫困。三是由于资源地出售初级产品,在资源开发转化过程中必然“培养”一批食利阶层和暴发户,从而使贫富分化加剧。鉴于此,打破现有的利益分配规则、建立新型资源开发利益补偿机制成为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

一、建立新型资源开发利益补偿机制需要明确的概念界定

现行资源税改革方案,依然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收和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其受益主体和补偿主体不明确,资源税分成过分强调地方收入而忽视当地居民的利益,造成资源型城市政府财政强大、企业利益积聚和当地居民生活窘迫的现状。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在明确以下几点的基础上建立新型资源开发利益补偿机制。

(一)受益主体

受益主体是资源开发及转化过程对其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当地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因资源开发及转换而失地的当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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