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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解读与贯彻体会

2013-08-15南京工业大学陆伟良

智能建筑与智慧城市 2013年1期
关键词:暂行办法智慧内容

文|南京工业大学 陆伟良

1 主要内容与特点

《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经国务院批准的,就中国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相关内容的暂行管理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了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领导小组、申报方式及内容、评审方法、流程,以及创建工作中的相关管理内容。《暂行办法》简要的对智慧城市创建工作的整体组织管理工作的各方面内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暂行办法》附件中,带有国家智慧城市(区、镇)试点指标体系(实行)。通过这个指标体系对智慧城市的建设内容、建设目标、组成模块给出了明确的划分。

《暂行办法》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主管执行单位,以城市建设为中心,在推进城市特别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工作中,加大“智慧”系统的附着,实现智慧城市的创建工作。以城市建设为基础,利用信息化手段而不以信息化建设为最终目标,谋求城市以人为本,可持续和谐发展的“智慧”体现。这样的创建工作及其对应的管理工作本身是我国智慧城市建设中的一大创新和务实有效的途径。

《暂行办法》对智慧城市创建申报的城市(区、镇),在建设规划、建设目标、资金来源、组织管理机构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保障要求,也明确提出了评审、验收工作的流程、方式。令各地智慧城市的建设有了系统化、体系化的建设依据,这是本《暂行办法》区别其他智慧城市建设意见的另一大特点。

2 发表价值和意义

《暂行办法》在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后及时的发表,具有重大的价值与伟大的历史意义。

首先,表示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国智慧城市建设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通过智慧城市促进中国新型城镇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体目标的这一手段及途径的认可和信任。

其次,间接明确了智慧城市的建设是以城市、城乡建设为主要工作,通过信息化提升城市“智慧”能力的工作内涵。区别了以IBM为首的西方科技巨头对“智慧”城市是以物联网、云计算等高科技在城市中升级化的商业应用的解释,有效地证明了中国的发展是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口号的合理性和先进性。

再次,通过明确申报、评审、管理、验收的内容和建设的指标体系,为各地的智慧城市开展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内容,可有效地推动各地智慧城市建设工作的开展。

最后,在明确了上述内容的同时,没有硬性约束创建起步的基础技术设施条件,这也反映出该《暂行办法》的智慧。中国的发展需要均衡的发展,智慧城市的建设可有效推进城市跨越式的发展,这种机遇不能将迫切需要发展的落后、偏远、小城镇排除在外,该《暂行办法》对中国建设发展的公平公正提供了有利保障,有效促进了中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3 申报智慧城市的四个条件

《暂行办法》提出了申报智慧城市的四个条件:

(1)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已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

(2)已完成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编制。

(3)已有明确的智慧城市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和保障渠道,已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4)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创建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申报和组织管理。

我们认为这四个条件十分全面,有以下亮点:

(1)《暂行办法》在指标体系中,对规划、组织机构、政策法规、经费来源、运行管理等几个方面明确提出了建设要求,突出显示了“智慧”城市建设的系统性、复杂性、综合性的特点。上述的保障体系的要求,是该《暂行办法》的亮点,令智慧城市的建设更系统化、更体系化。

(2)《暂行办法》对智慧城市的建设理念给出了明确阐述,参见第7条第2款。这个理念,“智慧”地甄别了西方科技巨头,西方城市发展理论的内容,结合中国的本地现状和当期发展目标,给出了明确、务实、有效的观点,特别是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内容。

(3)《暂行办法》中,对建设体系指标的分层分级。从城市的综合发展、管理等角度入手,高屋建瓴地从城市建设方面进行划分,特别是具体应用项目落实在第三级指标阐述,可有效的为各地智慧城市建设的“顶层设计”提供依据。整体体系指标,突出体现了系统结构的合理性、可行性。

4 贯标建议

美国IBM公司提智慧城市的概念至今,已有4年时间。前期开展的智慧城市建设的地区,在对应的基础建设特别是技术升级改造方面卓有成效。但也出现了智慧应用特色不强,智慧系统效果不力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造成,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智慧城市的理念不清楚

智慧城市的理念首先由西方科技巨头提出,伴随我国物联网和云计算产业的推动,令各地政府对智慧城市的理解形成混沌。直接导致在建设中的管理、手段、规划、内容的混乱。

(2)智慧城市的建设目标不明确

智慧城市的智慧体现在以人为本、持续和谐跨越式的发展,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基于现状、锁定目标、谋求途径、获取建设目标。同时智慧城市对具体、局部建设的开展,需要整体城市发展的配合和策应。没有明确的建设目标也就无法对智慧城市的具体工作给予定位,建设目标就不明确,将导致建设规划的远景无法得到有效推动。当前各地智慧城市的建设中重硬性建设指标,轻基础情况研判。硬性的建设指标不结合基础现状,其直接导致建设的阶段目标无法确立。

(3)智慧城市的评判不一致

什么是智慧城市?什么是智慧系统?为什么智慧城市可以促进城市的发展?为什么智慧系统可以改善城市的现状?在这方面虽然有统一认识,但认识不够明晰、理论不够清晰。没有清晰的理论、明晰的认识,直接导致评判的具体方式方法和实际“智慧”系统的效果存在落差。

为了贯彻落实《暂行办法》,为了智慧城市建设的有效展开。我们建议:

(1)对本《暂行办法》要通过大力开展组织学习、研讨交流的方式,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建设目的、建设目标,评价方式方法,科学合理地提出具体的建设指导意见。通过专家的介入,帮助各地政府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梳理问题、明确目标。

(2)智慧城市的建设,是一个新兴的面向城市综合体的系统化的复杂工程建设。即便是国外发达国家及地区,智慧城市的建设,也尚未成熟,且存在相当强的本地特点。因此,智慧城市的建设方法、建设内容、建设手段,在近年仍然是个摸索过程。试点工作,要突出以解决建设地市现实问题为建设目标,从小区域,小城镇进行试点,相对“短平快”的完成阶段性的建设,在建设中及时发现问题、调整思路、改进方法。

(3)本《暂行办法》虽然是一个管理办法,由于智慧城市属于创新型建设工作,因此需要突出强调“理”,而不是“管”。应加大对各地开展工作中的指导和帮助,借助社会力量,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在整个过程中,对建设地方给予专业支撑,防止乱投资、阻发展、扰民生的现象发生。

(4)加大对建设流程的整体跟踪,对建设的阶段性工作,联合专家、地方实施部门、部委主管部门进行多方交流总结,及时补充、修正、提高智慧城市建设的理论体系,并细化、明确 《暂行办法》的内容,以为后续的智慧城市建设,提供更好的指导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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