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政策问答
2013-08-15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3年1期
问:《条例》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的原则,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条例》还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适用于所有与本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本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职工。
问: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内容包括: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绩效工资等分配办法,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实施办法,病事假和各种假期的工资待遇,变更、解除、终止工资集体合同的条件,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应当协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本企业80%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问: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怎样产生?
答:每方协商代表由3—9人组成,双方代表人数对等,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女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企业,应有女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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