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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结算

2013-08-15王登山律师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2013年9期
关键词:投标法工程款价款

王登山律师

2006年12月,江苏南建与金宇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金宇公司将金花小区6幢商品房住宅楼发包给江苏南建承包施工,工程价款结算按江苏省建筑工程2004预算定额下浮百分之十结算。

协议签订后,承包人进场开工。工程开工后补办招投标手续,江苏南建中标,2007年4月双方又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结算按江苏省建筑工程2004预算定额,但未约定下浮,并办理了合同备案。

工程竣工后产生结算纠纷,承包人认为应当依据备案合同进行结算,发包人则主张应当依据非备案合同结算并下浮百分之十。

请问:

本案备案合同与非备案合同哪份有效?工程款如何结算

●律师观点

1.商品住宅属于法律规定必须强制招标投标工程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3条规定,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依法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2.本案中非备案合同是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本案中承发包双方先签订阴合同,然后工程开工,最后签订阳合同即备案合同,对此双方无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该规定对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规范招投标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相比较“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在进行公开的招投标之前,就在实质上先行确定了工程承包人,双方并签订了承发包协议,此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更为严重的违反。举轻明重,双方签订的非备案合同应为无效。

3.本案中备案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本工程虽然经过了招标程序,但工程项目实际上在招标前已经确定承包人并已实施开工,所以该招标程序没有实质内容,属于虚假招标,双方签订的备案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4.备案合同与非备案合同均无效,如何结算工程款?

如果承发包双方签订的非备案合同和备案合同,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均为无效合同,工程款应该如何结算,即参照哪一份合同结算?本案中就是工程款按照定额结算时是否下浮百分之十?

本律师认为,如果双方有证据证明,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履行的是非备案合同,如进度款的审核与支付依据的是非备案合同,那么该非备案合同就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参照该非备案合同竣工结算。

除此情形之外,双方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司法解释,参照该份无效的备案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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