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四法”考论
2013-08-07余治平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3年3期
余治平
(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上海 200235)
整个秦汉时代, 无疑是中国思想与文化性格的塑造期、成形期,天道观、宇宙观之高度发达,非其后任何朝代所能比拟; 儒家知识分子们把不同学统体系的思想内容吸收、糅合、融化在一个框架之内的能力和效果,也非其后任何朝代所能企及。 阴阳、五行元素渗透进夏商、文质之法统,进而交织、融合在一起,在汉儒那里已经习以为常,几乎也已经成为一种普遍观念。具体的历史、现实的政治由此而往往被上升到行上的层面、哲学的高度予以认识和理解。 《白虎通·爵》引《易》语曰:“伏羲氏之王天下也,爵有五等,以法五行也。 或三等者,法三光也。 ”公、侯、伯、子、男之五等爵位,可对应于木、火、土、金、水之五行。 但孔子著《春秋》,却只存公、侯、子三等,以求与天、地、人三统相呼应和感通。 《白虎通》曰:“或法三光,或法五行,何? 质家者,据天,故法三光。 文家者,据地,故法五行。 ”[1](P3516)天子王天下,是质治,还是文治,其倾向、风格、特征、内容、过程与效果均有不同。 不过,治以质者,所依据的是天道,取法于天、地、人三才;治以文者,所依据的是地道,则取法于木、火、土、金、水五行。 但为《白虎通》所没有点破的一个问题则是天、地、人三才与木、火、土、金、水五行之间又会交互作用,彼此推演。
一、主天、法商与主地、法夏
在《三代改制质文》中,依据于天、取法于商而王天下者,其礼制规定具体呈现为:
主天、法商而王,其道佚阳,亲亲而多仁朴。
故立嗣予子,笃母弟,妾以子贵。
昏冠之礼,字子以父,别眇夫妇,对坐而食。……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