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公平的认知、政治和综合评估:如何全面看待“共区”原则在德班平台的适用问题
2013-08-07柴麒敏何建坤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3年6期
柴麒敏 何建坤
(1.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北京100038;2.清华大学现代管理研究中心,北京100084)
自20世纪70年代末气候变化问题开始受到国际社会关注并逐渐进入国际政治事务议程以来,气候公平或“碳公平”问题在国际气候制度演进过程中始终成为各方热议的焦点[1-2]。2012年可以称作是气候变化谈判的“共区”年,围绕“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简称“共区”)等气候公平原则的广泛争议贯穿了一整年的谈判及相关会议[3]。里约+20峰会和多哈气候大会的系列成果中都重申了以气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原则,标志着各方在现阶段对此类问题的基本结论、伦理共识以及政治妥协。随着多哈会议闭幕,未来谈判重心将从“巴厘路线图”的双轨制转向“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的单轨谈判,全面启动在公约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新的谈判进程,着意于提高2020年前的减排力度和考虑2020年后的国际气候制度安排。德班平台的开启始终伴随着有关附件I国家和非附件I国家“南北之分”是否向主要排放国和非主要排放国“大小之分”过渡的原则性争论,使得以“共区”原则为核心的既有气候公平秩序和规则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冲突和质疑不断涌现,国内也陆续出现“坚持‘共区’原则是否还有现实意义”的争论。那么,该原则背后的气候公平问题实质究竟是什么,“共区”原则坚持与否为什么那么重要,“共区”原则在德班平台下如何适用以及未来是否存在面向合作而非对抗的气候公平共识等都是本文希望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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