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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地看待网络反腐

2013-07-29彭分文周立容

科学时代·上半月 2013年7期
关键词:辩证网民

彭分文 周立容

【摘 要】网络反腐是当前正在形成的新的反腐形式。如何对其合理定位,事关网络反腐的前途和命运。对此作一辩证分析,有利于我们理性对待网络反腐。

【关键词】辩证;网络反腐;网民

毋庸讳言,当前腐败已经成为中央十分忧虑、民众深恶痛绝而又很难铲除的顽疾。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一种全新的反腐形式——网络反腐正在形成并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对网络反腐的成效,是视之为神兵利器,还是洪水猛兽?是冷眼旁观,还是推波助流?它事关网络反腐的前途和命运。本文试就网络反腐作一辩证分析,以将其合理定位,以求于同行。

一、网络反腐及其特点、作用

所谓网络反腐,即是指通过网络技术及所引起的社会舆论效应对执政行为的监督和对权力的约束,从而达到有效预防、遏制、惩戒腐败行为的一种全新方式。近年来,国内外的一些重大事件,如江苏江宁房管局长“天价烟”事件、湖南湘潭“神女”事件、陕西安监局“微笑局长”事件、山西女商人成副县长事件、重庆“钉子户”事件、云南“躲猫猫”事件、“武汉六连号”事件、“史上最牛团长夫人”事件、“郭美美”事件以及“局长日记门”、“手表门”、“裸聊门”、“炫富门”等等,无不是网络爆料之后随即成为社会热点,对于有关部门的决策和施政产生了重要影响,对公共权力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并追出隐藏在后面的腐败问题,最终得到有效查处的。据网友统计,2009年以来,因网络曝光或举报而落马的官员已有上百名,这些由小鼠标发起的反腐事件,从发端、进展到最终的结果,都有着网民的直接参与或关注,因其影响面更广、影响力更大,而受到官方和民间的共同关注与期待。

网络反腐具有及时快捷、广泛便利的特点。信息技术日新月异, 网络渠道四通八达, 只要轻轻一点, 一则消息就可以扩散到全国各地的每一个角落, 甚至跨越重洋。网络技术给社会公众反腐提供了一个快捷有效的载体, 人们坐在家里可以自由地发表关于对腐败现象的看法、意见,并迅速传播开来,大大缩短了群众举报到上级知晓的时间,为反腐败斗争赢得了时机, 减少了损失。网络所具有的虚拟性,也可使网民言论更加自由化。

网络反腐弥补了传统制度反腐不足。传统的反腐手段一个很大的缺陷,就是只有相关部门掌握相关信息,处理的形式和进度只有当事人清楚,查处过程中一旦遇到干扰和阻力,最后往往不了了之,监督的效果往往因人为因素的干扰而大打折扣。而数量庞大的网民群体可以搜集到腐败分子较多的腐败证据,一旦证据被曝光,网民会不断进行转载,产生极强的放大效应,短时间内便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网络上的热议会给相关部门以较大的压力,推动查办案件工作的进度,提高腐败行为被调查的概率和查处的速度,也增强了对事件查处的透明度。

网络反腐还有利于形成民间反腐合力。群众是腐败的最大受害者,反腐与群众根本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备受群众关注。一旦被网络曝光,一些腐败分子的行径就会暴露在广大网民的监督之下,接受无数群众“雪亮眼睛”的审视。重视网络舆情,利用网络反腐,等于把官员普遍置于群众的目光之下,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群众监督。如果保护和发挥好网民的积极性,大量网民就会成为遍布各地的业余纪检员,起到反腐机构不能起到的监督作用。

网络反腐给民众提供了一个参政议政的快捷通道,使民众通过互联网及时了解政府动态。单纯依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民意的效果似乎并不理想,民意得不到有效和充分的表达,影响了参政议政的质量和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让网民参政议政,不但是对民意的重视,而且也是对具有建设性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意见和看法的尊重,能调动了公民参政议政的主动意识。网络防腐,让网民看到了发现腐败和惩治腐败的希望,增强了作为主人翁的优越感和信心。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3年12月15日在京发布《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2.1%,网民数量达到5.64亿,这已相当于一个大洲的人口。与此同时,我国手机网民数量快速增长。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手机网民数量为4.2亿。这是一支不可忽视的有生力量,同时也表明人们把工作和生活的更多内容转移到了互联网上,这是从实体空间向互联网的虚拟空间的“移民”。发挥得好,是可以发挥其作用的,包括反腐。

实践已经证明,相信和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明确人民群众在网络反腐中的作用和地位,坚持人民群众路线,是应对反腐败严峻形势的有利条件,也是为腐败分子设置的最大和最有效的监督网。因此充分调动群众网络反腐的积极性,定会为广泛深入的开展反腐倡廉建设注入强劲的动力。正因为如此,我国反腐机构已充分认识到了网络反腐的积极效用,互联网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得到中国执政者认可,其重要标志之一是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年出版发行的《中共党建辞典》收录了“网络反腐”的词义。据知情人透露,中纪委监察部已将“网络监督”列为党风廉政理论研究专项基金项目,把网络监督的反腐功能、现状及对策研究列为重大课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前不久前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将网络列入新的举报渠道,也正是在制度上保证这种“对接”。

二、网络反腐的不足及缺陷

网络反腐具有不可替代的伟大意义,在可以预见的将来,网络反腐必将是重要的反腐败形式之一。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网络反腐并不是万能的,它有它的固有缺陷,我们不能将之任意夸大。

从本质上讲,网络只是反腐败的一种工具和载体,其本身并不具备辨别是非曲直的功能,更无法甄别事情的真伪。网上流入的海量信息真伪并存,真实性、可靠性没有保证,网络反腐信息真伪甄别处理的速度会与网络信息传递的快节奏不相适应。政府职能部门对接收到的大量信息去查实,必然会增加大量的人力成本,这会造成网民对治理腐败职能部门的误解,认为政府职能部门办案不力,对官方网络反腐败失去信心,不利于反腐的进一步推行。

网络反腐容易出现侵犯个人隐私和名誉权等缺点,给反腐倡廉建设带来负面影响。这里主要是指大多数的网民在揭露腐败行为的时候,都是站在言论自由的高度,而不顾及结果。但是,在揭露腐败行为的时候有可能侵犯包括其家人在内的人身权或者名誉权。还有的滥用“人肉搜索”,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等等。网络反腐是公民行使监督权利的一种方式,但也很有可能出现诬告和诽谤等不好的现象。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能会借助网络的虚拟性和隐蔽性,在网上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恶意辱骂,侵犯公民权利,甚至栽赃陷害。而且,由于是在网上大张旗鼓地公开这些信息,也很有可能让涉及的人有所准备甚至出逃,给案件的侦办带来困难。

网民的个体素质原本参差不齐,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处于不同地域、不同阶层、不同职业的活生生的人,其阐述的观点难免受到视野、情绪、利益、情感等因素的影响,未必都是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对事物的判断和分析受到个人认识水平的局限,不同知识背景和社会背景的人有着不同的出事态度和分析角度,但是在网络上积极参与发言的人只是社会的一部分,当话语权的大门打开,当他们站在自己的立场根据自己的看法大声喧哗,看起来是民意的抒发,获得了大众的支持,但是其实际还只是一部分人的观点,这样的言论难免有不全面和偏颇之处。

网络反腐无法普及。一方面,网络反腐确实方便快捷,但对相当一部分的市民尤其是年老者来说,网络完全属于高智商的东西,以他们的文化素养根本无法借以操作,即使他们完全认同这种新兴的举报手段,但基于自身素质也只能望而兴叹;另一方面,中国人多地大,对于广大偏僻农村来说,网络根本无法覆盖到位,纵使人们了解网络在检举腐败上的超强能量,在事实面前也显得无能为力。特别是在当前地方保护主义、基层腐败滋长的情况下,广大人民群众利用网络进行举报似乎不太可能。

此外,在网络平台上,信息主要是通过“转帖”等方式传递,这就往往会造成信息传递的失真,产生大量错误信息;一些商业网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出于利益考量,常常为了增加网站访问量不惜放弃立场迎合网民,甚至歪曲事实误导民众;目前我国尚没有完善的保护网络举报人的相关制度,如果网络安全没有足够的保障,网络反腐者的身份一旦暴露,就可能遭到打击报复。有些网民对于网络公布的消息,一时见不到结果,就进一步制造更大的网络舆论,向治理腐败职能部门施加压力,甚至从网上走进现实生活,组织公众与政府对立,这既影响网络反腐败的效果,也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

三、正确面对网络反腐

综上所述,网络反腐是一柄双刃剑,即既有利,也有弊。如何兴利除弊,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尊重民意表达,又符合社会规范,有效打击腐败行为,在全社会形成防腐反腐的舆论力量,净化社会空气,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对此,我们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第一、必须给网络反腐以合理定位。对于网络反腐的作用,我信既不能任意抬高,也不能随意贬低,应该作出恰到好处的、实事求是的判断。一方面,我们要明确网络反腐的必要性,网络反腐是时代进步的必然产物,是信息条件下推动民主建设的鲜明标志,是不可逆转的趋势与潮流,只可重视而不能忽视,只可利用而不能排斥;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把网络反腐的作用无限夸大,必须正视它的缺陷和不足。认清了这一点,我们才既不会因网络反腐取得了成效而沾沾自喜,也不因网络反腐还存在欠缺而悲观失望。

第二、加强引导,创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网络舆论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热点、焦点问题。它们具有较强的社会吸引力和轰动效应,其建设性和破坏性都很强。对此,我们既要积极又要谨慎,既要善于“疏”又要善于“导”,疏导结合,帮助群众正确分析社会的主流和支流。政府的宣传、纪检等有关部门,对网民要经常、系统地开展法制、网络道德和责任意识教育,增强发表网络舆论的自觉性和自律性,保证网络舆论的纯洁性,提高网络从业人员和网民的素质。同时,网民要自觉提高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网上反映腐败问题要有事实依据,要理性表达,不能损害他人的隐私,伤害他人的尊严,更不能夸大其词、捕风捉影。

第三、网络反腐固然重要,但网络反腐只能是防治腐败的重要形式,而不是唯一形式。网络反腐要同传统的反腐形式,特别是要同制度反腐、实名制的举报和直接上访、腐败案件的侦察和破获等形式,实现无缝对接,使之相辅相成。在现代社会中,腐败现象较多,只靠某一种反腐形式是不行的,必须多管齐下,协同作战,才有成效。

第四、加强网络反腐立法。由于网络反腐在我国是新生事物,制度化程度相对较低,在一定程度上起规范和引导作用的法律法规还处于空白状态,因此,适应网络发展的趋势,我们应尽快为网络反腐立法,进一步科学界定知情权与隐私权、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的界限,合理界定非法信息的范围,将其与正常的网络反腐区分开来;对那些散布虚假信息、恶意伤害他人的非法“人肉搜索”,以及对网络反腐压制、打击、报复的领导和个人,要依据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采取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管制或惩处。政府网络反腐需要制度与程序的建设,民间网络反腐更需要法律的支持。政府应扮演制定法律与法规的角色,引导民间反腐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有序进行。

最后要说明的是,网络反腐只是手段,而决不是目的。腐败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它出现于意识形态、经济条件和社会发展水平很不相同的国家。尽管一些社会相对来说更容易出现腐败并遭受腐败的更大破坏,但当今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能够避免腐败的影响。要真正有效的反腐败,必须从从源头上去遏制,根除腐败的内在根源,而不是追求腐败产生之后应采取何种手段。网络只是打击腐败的一个新兴手段。手段的创新只能加强反腐败的可能性,而不具有必然性。

作者简介:

彭分文(1963—),男,湖南湘乡人,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经管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与管理哲学。

周立容:(1967-),女,湖南娄底人,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计财处高级经济师,研究方向为经济与财务管理。

课题项目:

本文为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十二五”2012年一般资助立项课题(课题号:XJK012BGD021)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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