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出资的法律分析
2013-07-21陈枫叶宁波大学法学院
商场现代化 2013年18期
关键词:价值
■陈枫叶 宁波大学法学院
■周吟春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一、劳务及劳务出资的概念
在《辞海》中,“劳务”这个词语的释义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劳动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效用的活动。所以,从《辞海》上的释义理解,劳务是以劳动的形式出现的,这种服务既可以是满足人们精神上的需要,比如:艺术、旅游等;也可以是满足人们的物质生产上的需要,比如:运输、装修、保管等。
在法学理论界,有学者对劳务的概念进行这样的理解,认为劳务是以活劳动的形式为人们提供的某种服务,具有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基本属性,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属于行为的一种,不属于民法中的有体物或者财产权利。而赵旭东教授对公司法意义上的劳务是这样定义的:劳务,系指为公司已经或将要付出的劳动或工作,包括简单的体力劳动,也包括复杂的、高级的技术或管理性的工作。根据以上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出,劳务包含的范围不仅包括已经付出的劳动或工作,也包括将要付出的劳动或工作,而且这些劳动或工作包括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一切劳动或工作行为,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劳务还可以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效用。
劳务出资就是指出资人用已经交付或即将交付的劳务作为资本向公司出资,以此来取得股东资格、获取公司股权并分享企业利润。
二、劳务出资的必要性
1.有利于实现劳务资本的经营价值
根据公司相关的基本理论,资本有两个主要的作用,即获得利润以达到经营的目的,还有就是偿还债务以使公司继续运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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