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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质押制度中的权利保护

2013-07-21潘李娜宁波大学法学院

商场现代化 2013年18期

■潘李娜 宁波大学法学院

一、问题的提出

资金是一个企业生存的血液和保持活力的根本。目前,国内经济发展总体形势是在走上坡路,但是这条路上困难重重。银行“钱荒”,更是加大了各企业的压力。企业需要发展,必须要有充足的资金,融资难问题是困扰企业的老大难问题。一方面民间借贷广告满天飞,另一方面企业家们又不禁感慨融资难的问题,甚至是上市公司也遇到了困难。股权质押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但是我国关于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还不是很完善,主要有《物权法》、《担保法》、《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各利益相关人的权利保护机制还有很多缺陷,这不仅不利于市场交易的公平,也会导致更大的市场风险。

二、债权人风险防范

1.债权人风险防范机制不足

股权质押是以股权作为标的的质押,由于股价的变动性、不稳定性和股权质押登记公示的不透明性等原因导致股权质押具有较大的风险。目前,我国关于股权质押的相关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但是其风险防范方面的规定仍然有待完善。

首先,市场风险。许多股东以抽逃资金等目的将股权出质,恶意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他们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故意钻法律的空子,导致金融秩序混乱,市场不稳定。我们国家是实行混业经营模式的,这一模式一方面有助于我国金融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尽快与其他发达国家的金融业市场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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