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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立没收程序中的权利保障

2013-07-19蒋晓轩

学理论·上 2013年5期

蒋晓轩

摘 要:刑诉法新设立的独立没收程序对于打击贪腐等犯罪具有积极意义。但对于独立没收程序的地位和作用,仍有必要从基本权利保障的宪法层面加以审视。从权利保障角度来看,刑事诉讼法现有规定对于这一程序规则适用范围的模糊化、公开程度的不足以及救济规则的粗疏,使其在保障个人合法财产权利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欠缺。应通过明确独立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强化程序正当性的具体规则以及细化独立没收程序中的权利救济条款等进一步加以完善。

关键词:独立没收程序;违法所得;财产权;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3-0122-02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以专章形式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这一修订切合了当前人们打击贪腐等犯罪的强烈呼声,回应了经济犯罪财产追回国际合作的普遍要求,对于消除贪腐等犯罪的动机,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具有积极意义。然而,由于独立没收程序本质上属于国家权力的运用,而任何权力在运作的同时,必然也会隐藏着损害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可能性。为避免这种可能性的发生,在独立没收程序中对关注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就成为独立没收程序法治化建构的题中应有之意。财产权作为基本权利,根源于人的自我保全欲求。财产权对于所有人权利的确认和肯定,也为个人自由创造了广阔的空间。康芒斯教授认为,“财产本身的概念原来来自习惯法,它同时带有获得、使用和出卖物质性东西的天然自由权或习惯法规定的自由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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