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格刑法理论在我国的引入
2013-07-19胡婷
学理论·上 2013年5期
胡婷
摘 要:在倡导人权,主张刑罚轻缓化、个别化的今天,刑法中的人格问题越来越受到刑法学界的关注。表现出刑法谦抑精神、体现人权保障的人格刑法理论的出现凸显出其重要的理论价值。通过讨论人格刑法理论在我国引入的现实环境,并对该理论的引入进行一个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分析。
关键词:人格刑法;人格责任;行为刑法;行为人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3-0120-02
刑法理论的演进大致经历了客观归罪、行为刑法、行为人刑法、行为刑法与人格刑法理论的出现这几个阶段。事实上,人格刑法论的出现是为了解决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近代学派之间关于刑法理论的分歧。旧派构建的刑法理论以犯罪行为为中心,强调外在的行为,认为犯罪人的外部行为是刑事责任的基础,主张刑罚的量定应与客观行为及其实害相适应。新派主张犯罪人的客观危害行为只是外在表象,反社会性才是刑事责任的基础,刑罚的对象是内在危险性格,量刑要与行为人的主观危险性相适应。
经过长期论战,两派理论均做出让步,逐渐形成一种综合刑法理论:刑罚既要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相适应也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既要有报应功效也要达到预防功效。两派都承认刑罚的目的是二元的,这使包含再犯危险性的人身危险性进入犯罪之中。伴随着理论的发展深入,人身危险性理论逐步表现出其不足之处。近年一些令人震惊的案件时有发生,8岁乖儿子因争吵欲掐死母亲、23岁青年杀死双亲后还去网吧上网、名牌大学毕业生因母亲干涉自己人生的选择挥刀弑母、药家鑫撞人杀人案等,这些犯罪分子的人格心理都存有一定程度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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