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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继承法的特留份制度

2013-07-19郭丙乾

学理论·上 2013年5期

郭丙乾

摘 要:特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不足,导致了一系列损害家庭和谐与社会和谐的问题,我国继承法必继份制度并不能对遗嘱自由进行应有的限制,特留份制度已被多数国家接受并成为对遗嘱自由限制的制度趋势。我国也应设立特留份制度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

关键词:特留份;遗嘱自由;继承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3-0116-02

一、特留份制度概述

特留份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实质是通过对特定的法定继承人规定一定的应继承份额来限制遗嘱人的遗嘱自由[1]。大陆法传统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继承法都设有特留份制度。我国《继承法》并没有规定特留份,但不断出现的因遗嘱继承而导致的家庭纠纷的问题,不得不使我们思考是否应在继承法中设立特留份制度。

二、设立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

(一)特留份制度可以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限制

1.遗嘱自由应有必要限制

遗嘱自由是各国继承法普遍适用的重要原则。近代各国对遗嘱自由大致有两种模式,即绝对遗嘱自由主义(英美法系国家)和相对遗嘱自由主义(大陆法系国家),两种模式都从立法上对遗嘱自由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大陆法系国家通过特留份制度来实现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一般都规定给予死者的近亲属以“特留份”、“保留份”、“强制份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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