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背景下辩护制度的变革与完善
2013-07-19王鹤松
学理论·上 2013年5期
王鹤松
摘 要:刑事辩护制度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重要途径,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备受关注,其改革和完善也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亮点之一。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律师会见、律师阅卷等老生常谈问题在本次刑诉法修改中孕育出新的生机和活力。本次修改基本上做到了与《律师法》相关内容的衔接,有利于突破刑事辩护在现实中的瓶颈,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民主和进步。
关键词:辩护制度;会见权;阅卷权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3-0111-03
近年来,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对传统的刑事辩护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挑战。本次刑诉法的修改为充分适应辩护制度的发展,调整法律之间的冲突提供了重要保障,但在具体的条文规定以及如何理解的问题上有待探讨。
一、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从形式到实质
从理论上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享有刑事辩护的主体,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地位的明确实质上是突出了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刑事辩护权[1]。单纯从字面意思来看,既然被认定“犯罪嫌疑人”,那么对于当事人而言当然有权利提供证据,说明和证明自己不存在嫌疑的理由,那么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从法条规定上看,刑诉法修改后将原刑诉法96条的内容,分解到33条、36条、37条三个条文之中。通过对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地位的明确,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才是实质,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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