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若干问题的思考
2013-07-19徐秀红
学理论·上 2013年5期
徐秀红
摘 要: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种新的尝试,其有效发挥程序分流功能的立法意图没有真正达到预期效果,而立法规定的不完善也致使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针对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庭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提出了严谨的构想来解决简化审合法性、合理性和配套措施等问题,从而同步推进简化审的公正性、规范化和简易化措施。
关键词: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审前监督程序;被告人合法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3-0109-02
目前,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实践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是众多的,但就根本原因而言,是普通程序简化审过于“简单”——制度本身的内在缺陷和配套措施不健全,造成我国普通程序简化审实践中的局限性。由此可见,审前监督程序的建立和完善成为普通程序简化而公正审理的关键所在。因此,要使普通程序简化审顺利推进,实现改革的最佳效果,必须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互动机制,笔者认为至少需要采取以下几项配套的措施。
一、规范并细化简化审启动阶段的法律文书
从实践上看,目前启动“简化审”程序需要制作并下达《普通程序简化审建议书》、《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决定书》和《权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我们知道,法律文书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载体。但现行的法律文书都较为简便,缺少必要的信息,显然不能满足被告人对具体情况的了解,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效果是不理想的,一方面起不到教育作用,另一方面不能使被告人做出合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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